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燃气违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徐政办发〔2014〕112号
颁布日期:2014-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燃气违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行为,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瓶装燃气违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整治重点

瓶装燃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瓶装燃气的行为;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充装过期钢瓶、无条形码标识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及在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等。

三、整治时间及步骤

(一)整治时间:2014年7月7日至9月30日;

(二)整治步骤:此次专项整治共分三个阶段。

1.联合执法阶段(7月7日至8月10日)。市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组建专项整治检查组,各单位分别抽调3名同志,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在市区开展联合执法。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经营瓶装燃气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法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2.整改验收阶段(8月11日至8月30日)。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全面复查,对整改效果进行严格验收,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3.“回头看”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健全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日常监管检查等长效管理机制。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市级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辖区整治工作。

四、职责分工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瓶装燃气贮灌厂站设施、供应站(点)的安全隐患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燃气贮灌厂站、供应站(点)的计量、压力容器查处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瓶装燃气质量和经营市场的查处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查处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消防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查处工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瓶装燃气违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是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细化分工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开展。

2.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管理、主动衔接”的工作要求,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及时调度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严格执法,确保形成专项整治的强大合力。

3.综合治理,健全机制。坚持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对非法站点、非法行为严肃查处的同时,引导企业合法经营,逐步提升瓶装燃气市场规范化水平。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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