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办发〔2005〕8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调整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解决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形成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以拆迁安置房为保障,以高档商品房为补充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着力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我市“十一五”房地产发展规划,要大力强化规划调控手段,从总体上确定中长期住宅开发总量和结构,合理确定住宅小区的规模。

我市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应占年度住宅开工建设总量的90%,并适当增加拆迁安置房供应量。普通商品房中小户型的比例,一般要达到60%左右,使商品房价格与广大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基本适应。进一步完善拆迁安置房政策,降低安置房建设成本,控制安置房销售价格。2005年各县区都要建立拆迁安置保障政策体系,到2006年底基本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加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力度

各地要根据住宅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建设大型的商业设施和规模化住宅小区。在土地供应之前,对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套型面积、配套设计、建设进度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继续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供后管理,严格控制土地转让,督促有关开发企业尽快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正确引导合理住房消费

支持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和外来人口住房需求,对于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继续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商品房契税仍按2%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同类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到城区购房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一律按2%收取商品房契税。

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市场运行规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标准,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四、加强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管理

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为购买认定时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一般收入家庭购买普通价位的商品房。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落实市场准入制度、项目手册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预售许可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商品住宅成本监管制度和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登记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2005年底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用预订或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虚构销售合同违规销售房屋,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和价格诱骗消费者争购,不明码标价误导消费者,炒买炒卖预售商品房等行为,以及不履行开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与套型面积控制等项目建设要求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切实发挥失信惩戒作用。

六、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组织协调工作

加强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建设、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宿迁市住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住房建设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政策制订、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调控住房供求和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政策,制订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市场信息批露制度,及时引导群众的心里预期和消费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领导,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县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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