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淮政办发〔2002〕12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建设厅、发展计划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监察厅《关于贯彻国家七部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苏建房[2002]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从总体上看,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比较好的。但是,房地产市场广告虚假、面积短斤少两、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通过市领导批转、市长热线、机关服务进社区、行风热线等渠道接受群众投诉还很多,说明老百姓对房地产市场秩序并不完全满意,应予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义、查处重点和工作措施,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咨询、普法宣传,让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参与到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来,同时让购房者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通过专项整治,解决遗留问题,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使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工作步骤

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2日--9月15日)。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围绕重点查处的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广告宣传、合同订立、物业管理等六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在开发、中介、物业管理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各县(区)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和检查。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该处罚的处罚,该曝光的曝光。清理和检查活动要在牵头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采取集中拉网式的方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到哪个部门的,由哪个部门限期办结。对企业消失、名存实亡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要形成解决方案,经政府同意后,补办有关手续,彻底解决遗留问题,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真正使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县(区)牵头单位,要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三阶段(从10月份开始)。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迎接省里组织的检查工作。

三、完善制度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要体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精神,各部门要通过这次集中整治活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存在的根源,找出解决问题的长效办法。要完善已有的管理规定,建立一些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管理办法;要建立公示制度,加强对开发企业、物管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要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监管不力以及失职和渎职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一定要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清河、清浦、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内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由市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发展计划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监察局、物价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组成,由市房管局牵头。其他各县、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各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要明确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承办科室和人员。牵头部门要主动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协调工作,与其他责任单位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形成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合力。要尽快设立、公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投诉电话,指派专人受理投诉。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检查,要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和当前开展的诚信淮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统一的工作方案。

附件:1、清河、清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的责职分工

2、《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

3、《关于贯彻国家七部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苏建房[2002]234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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