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办发〔2004〕6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一)文物是一个地方文明发展史的重要见证,是人类历史的珍贵遗产,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宝贵资源。宿迁历史悠久、古迹众多,自然遗存、历史遗存、近现代遗存有300余处,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自建市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文物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利用,文物工作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市文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损毁文物现象时有发生,文物保护投入不足,文物保护管理力量比较薄弱,文物人才队伍建设也亟待加强。对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保护、开发和利用好境内各类遗存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将宿迁建设成具有文化底蕴、人文内涵、历史厚度和现代气息的名城、古城的目标上来,以对宿迁的历史、现在的建设、未来的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工作思路,切实抓紧抓好文物保护工作。当前,中心城市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的阶段,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关系,对“三个遗存”都不能放松。特别是在建项目,关系到城市的现在和未来,现在的建筑就是将来的景点,大到一条街景和绿化广场的建设,小到小品设置、路灯造型,都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要经得起历史检验,不能留下败笔。要严格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及“标准化、工艺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建管水平。

(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文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文物保护法》,从我市的实际出发,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城市文化品牌,以开发楚汉文化为中心,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大对市域范围内文物保护与开发力度,不断丰富城市的文化底蕴,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

二、认真实施文物工作“五纳入”

(四)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县区应编制本县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宿城区还应制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及维修方案,并制订博物馆的发展规划。

(五)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县区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和利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性,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保护。重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大型遗址的保护。在城市建设中,对不遵守规划、随意改造、拆除保存较好的历史街区的,要依法给予处理。

(六)切实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文物丰富的宿城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七)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进一步明确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性质、任务、用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八)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并将文物保护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于损害文物的事件,除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应同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九)科学划定文保单位。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8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文物单位的申报和定级工作。对一经划定级别的文保单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文物保护要求,积极落实有关政策,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点文物或对环境要求十分严格的文物,要划定相应的环境协调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一切有碍文物景观和影响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及其它杂物一律拆除,除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确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的,必须报请原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设计方案应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十)科学规划和开发现有遗存。对现有的这些遗存,市建设(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文化部门根据历史的旧貌,遵循“修旧如旧,修复如旧”的原则,在尽量保护遗存原有风貌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开发规划,设计具体的修缮方案。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要注意设计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与文物保护本体的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使其独具特色,配套完善。在对文物考古开发建设中,要按照有关审批手续和设计方案以及对文物保护有利的要求严格实施,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存有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加强对在工程建设中出土文物的管理,一经发现,文物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立即保护现场,同时要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尽快组织专门队伍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挖掘和私自占有。

(十一)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管理。加大对文物保护力度,禁止破坏文物、倒买倒卖文物的行为。建设文物库房,有条件的要建设博物馆,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加快博物馆事业发展;经常对库存文物和大型遗址进行安全保护检查,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防达标工作,完成二级以上风险单位的达标任务;切实加强对文物景点内的古树名木的管理,严禁攀折等损害行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病虫害防治,确保古树名木枝繁叶茂。要在全社会采取招投标形式,对古树名木进行有偿冠名,以提高古树名木的名气、价值和有效保护。

(十二)抓好文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搞好文博人才继续教育,进一步优化文博人才队伍结构,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文物工作队伍。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文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充分发挥文物的综合效益

(十三)突出重点,逐步开发建设市区文物景点。要科学规划和利用市区文物景点,深入挖掘各文物景点的文化内涵。根据我市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各文物景点进行逐步开发、建设,力争在3—5年内建成有一定规模、较大名气的名胜景区2—3个,不断把市区文物景点做大做强。“十五”期间,完成南大寺、项羽蜡像馆建筑群的建设,扩展“项王故里”,抢救“极乐庵”,修缮乾隆行宫,开辟嶂山公园,保护三庄汉墓群和崔庄汉墓群的安全,开发、利用具有五万年历史的下草湾遗址,将杨泗洪墓、雪枫陵园、朱家岗烈士陵园和江上青烈士陵园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逐步建设骆马湖风光带、黄河风光带、运河风光带、嶂山森林公园等旅游景区。

(十四)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文物保护与开发的扶持力度。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实施精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土地、城建、规费收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鼓励社会各界出资出力,参与对文物的保护与开发。要把文物保护和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政策扶持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物保护和开发的活力。开发项目要突出区域特点,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

(十五)开发利用文保资源,加快旅游业发展。文物的利用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各级政府特别是文物比较集中的宿城区人民政府,在把文物作为地方优势加以利用的同时,要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要在抓好抢救保护的基础上,加大对文物维修的力度,争取每年完成1—2项全面修复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在履行有关手续后,要尽力向社会开放,通过开放,拉动消费,搞活流通,促进旅游业、服务业的发展。

(十六)各级各类文物单位组织的陈列展览和导游讲解活动,要坚持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发挥自身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出优秀文物陈列展览及文物图书和文物影视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近现代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努力做好革命文物的普查、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工作。

五、努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文物的强大合力

(十七)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积极弘扬正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文物行政管理,完善重点建设工程的文物部门参与制度、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的专家论证制度、考古勘探和发掘的申报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管理。建立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应急和预警制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保障文物事业健康发展。要对保护、抢救文物作出突出成绩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损坏文物以及盗挖古墓或在文物景点进行非法建筑的行为予以严惩重罚。

(十八)加强文物规章制度建设。按照有利于文物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在文物建筑修缮、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地下文物保护、民间民俗文物保护、博物馆管理、文物市场管理等方面,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和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文物保护与开发工作有效开展。

(十九)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按照文物保护工作要求,大力宣传国家《文物保护法》,通过全面准确地宣传文物遗存的价值和特殊作用,科学利用文物遗存资源和优势,展示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所拥有的强大凝聚力、创造力和生命力,帮助人民群众认识我市的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提高全市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广大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把文物保护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每年要在《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前一周,采取多种形式集中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做好《文物保护法》宣传工作,而且要模范遵守文物法规定的内容,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学懂弄清文物法规的内涵,正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切实增强文物法规意识。

(二十)强化配合,形成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文物的合力。保护和开发文物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物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要会同规划、城建部门根据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编制合乎实际的规划和建设方案,做到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两不误,两促进;文物、旅游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开发工作,使文物在旅游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使破坏文物和走私贩卖文物等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扼制;各级宣传、财政、工商、环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和开发工作,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整体合力,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和开发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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