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淮政办发〔2004〕23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市环保局二OO四年二月)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4)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文件精神,在1992《淮安市(现楚州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1999年《淮阴县(现淮阴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及城市发展近期规划,制定了《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一、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一)标准值及适用范围

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执行下列标准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二)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按照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这次区划分为四类区域。

1、1类区域:系指城市规划规定的规划居民区和规划文教区、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2类区域:系指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3类区域:规划工业区,业已形成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集中地带。

4、4类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主要受交通噪声影响的地带,内河航道市区段的两侧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没有划出0类区域主要考虑到我市没有明显的0类区域。

(三)根据我市人民生活习惯,本区域划分昼、夜间的时间规定如下:

昼间

夜间

北京时间

6:00-22:00

22:00-6:00

(四)区域的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市区划分为12个区域,其中1类区域3个,2类区域3个,3类区域6个以及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地带,因我市没有明显的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故未划分0类区。

类别

代号

噪声标准dB(A)

区域范围

1

1-1

55

45

盐河—韩侯大道—淮海西路—清河路—健康路—翔宇大道—深圳路—南昌路—珠海路—韩泰路—废黄河—南昌路

1-2

承德路—正大路—淮海南路—枚皋路—通甫路—里运河

1-3

里运河—西门大街—西长街—友谊路—永怀路—淮江路—翔宇大道—城西北路

2

2-1

60

50

长江路—承德路—珠江路—天津路—盐河—南昌路—废黄河—合肥路

2-2

淮海西路—清河路—健康路—翔宇大道—深圳路—南昌路—珠海路—韩泰路—废黄河—合肥路—和平东路—南京路—厦门路—翔宇大道—延安东路—里运河—承德路—正大路—淮海路—枚皋路—西安路—柯山路—北京南路—大运河—清浦路—大庆路—环城路—里运河—北京路

2-3

淮江公路—关天培路—经14路—华西路—经10路—纬一路—乌沙干渠—里运河—一品梅路—京杭大运河—跃进路(除去里运河—西门大街—西长街—友谊路—永怀路—淮江路—翔宇大道—城西北路区域)

3

3-1

65

55

长江东路—承德路—南昌路—淮河路

3-2

天津路—珠江路—淮涟三干渠—盐河

3-3

淮海西路—韩侯大道—枚皋路—北京路—大运河—清浦路—大庆路—环城路—里运河—北京路

3-4

厦门路—宁连路—汕头路—翔宇大道

3-5

里运河—一品梅路以北—京杭大运河

3-6

经14路—华西路—经10路—纬一路

4

4—1

70

55

韩侯大道珠江路北京南北路北京东西路长江东西路黄河东西路承德路沈阳路南昌路合肥路南京路西安路淮海南北路淮海东西路健康东西路解放东西路延安东西路正大路(柯山路)枚皋路珠海路深圳路厦门路海口路韩泰南北路化工路翔宇大道淮江路北门大街南门大街镇淮楼东西路东西门大街东长街西长街友谊路永怀路长安路关天培路韩信路跃进路华西路一品梅路城西干道铁云大道纬1路纬5路经10路经14路

4—2

铁路沿线两侧区域

4—3

大运河、里运河、盐河市区段两侧区域

4—4

车站、港口、码头等

4类区域具体距离确定按如下方法: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区域;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5m。

这一条确定方法也适用于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两侧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定。

(五)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二、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按GB/T14623-93执行。

三、本区划适用年限为2004年至2010年。

四、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同于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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