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
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
1、“五到位”原则。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2、规范操作原则。改制工作要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统筹兼顾原则。改制工作要做好职工队伍的人员分流和安置,有利于改制单位的后续发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改制范围和对象
1、列入改制范围的单位为市公司和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及原浦口、大厂十个区公司。
2、上述事业单位参加改制的人员为2002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
3、列入改制的资产包括:(1)市、区公司自建、自营、自用的房产;(2)自营形成的其他资产;(3)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列入改制的资产。
五、资产审计、评估、处置
1、市、区公司改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对产权归属不清的房产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市、区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册。
2、市、区房产局应分别委托市、区国资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实行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接受职工监督。
3、市、区房产局应在财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区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4、对不良资产的核销和处置,按照宁政办发〔2003〕73号及宁政办发〔2004〕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职工安置备付金的提留,按照宁政办发〔2003〕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市、区公司改制时,应按照《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3〕85号)规定,规范办理产权交易事宜。
六、人员分流、安置
1、市、区公司改制时,应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和新的企业劳动用工机制。改制后的新企业应尽可能多地录用原单位职工,所录用职工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实行试用期)。新企业与原单位职工新签劳动合同时,除职工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2、对未被新企业录用的职工,应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发基数按2002年12月份本人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综合补贴等5项),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发。
3、市、区公司改制时,对符合提前退休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市公司经市房产局审核,区公司经区房产局和区人事、劳动局审核,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4、市、区公司中保养人员,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费,改制前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费用,改制前因工负伤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按照宁政办发〔2003〕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改制资金安排
1、职工安置备付金和特殊群体人员的费用,在市、区公司列入改制的净资产中提留。
2、市、区公司改制前原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和改制中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保费用(不含个人应缴的费用),原则上按照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市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在直管公房售房款中直接拨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
3、市、区公司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额补贴,按《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改制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问题的处理意见》(宁改办字〔2004〕10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在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列支,市公司由市房产局负责解决,区公司由各区政府负责解决。
八、市、区公房管理机构
1、市公房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市房产局向市编制、人事部门申报;需设置公房管理机构的区,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区政府向市编制、人事部门申报。
2、市、区公房管理机构承担市房产局和区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
3、市、区公司未列入改制范围的房产纳入直管公房管理。市、区管理的直管公房经登记造册报市房产局审核后,由市、区公房管理机构委托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维修服务。有关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九、组织实施
1、市公司改制由市房产局负责。市公司改制方案由市房产局制定,经市城建改革办审核后,报市改革办批准;
2、区公司改制由区政府负责。区公司改制方案由区房产局制定,经区改革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房产局备案。
3、在市改革办指导下,市房产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市、区公司原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社保费用的审定。
4、市、区公司改制后,应到市编制、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5、市、区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改制转企政策和职工思想工作贯彻到改制转企的各个环节,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直管公房的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6、2004年底,全市完成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区公司改制工作。
十、其他
其他区、县直管公房的改制,由各相关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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