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是我市植树造林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切实加强对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收缴和管理,加快推进“绿色南京”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全市生态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绿色南京”的意见》(宁委发〔2002〕40号)的要求,市绿化委员会、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了《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征收管理办法
(市绿化委员会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2003年1月)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责任制,提高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及“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认缴率,全面推进“绿色南京”工程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充满经济活力、富有文化特色、人居环境优良”的城市发展总体目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征收对象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1、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有中方职工的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缴“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1、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按职工人数的一半收取。
2、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免。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全免。
4、现役军人全免。
5、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机关和单位,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免缴当年绿化费。
6、其他特殊情况,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章征收标准
第三条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
第四条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每人每年2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4元)。
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每户按一人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第三章征收办法和征收机关
第六条凡纳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征管的各类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份到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
第七条除上述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第八条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专用缴款书。
第九条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征收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直接解入在银行设立的过渡帐户,于征收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资金全额划转到南京市绿化委员会的财政专户。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所有收缴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均由市绿化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补救未完成任务单位植树工作量所需费用等。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财政专户,坚持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绿化委员会按《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于2003年1月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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