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通知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锡政发〔1999〕136号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防止国家、集体资产流失,根
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住房租金标准
凡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国有直管住宅(包括拆迁安置用房)、单位
公有住房,一律执行全市统一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的要求,全市各类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制订,报省、市政
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订标准,更不得随意多收或少收
房租。
二、统一住房租金票据
对全市各类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票据。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市房管部门统一发放。产权人不开具统一租金票据的,承租人可拒
付租金。房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公有住宅产权人的租金收入使用进行监
督,确保租金收入按维修费、管理费等用途的顺序使用。
三、统一规范租赁契约
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契约,契约统一实行建设部推行
的规范的租赁契约。契约中双方应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
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使租赁双方当事
人了解、掌握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
少租赁纠纷。
四、健全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
事人应当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申请经审查
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产权单位可集中办理租赁许可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的有效凭证。
五、规范租金减免审批手续
减免对象要严格按房改政策执行,不得扩大范围。符合租金减免
政策的家庭,按市政府锡政发〔1995〕185号文执行。凡减免租金的
住房,各区房管局要建立台帐,动态管理,根据承租人家庭收入变化
,及时调整。
六、组织力量清理欠租
各产权单位必须按市统一租金标准征租,各产权人应将征租情况
报区、市房管局。凡产权人不征租的,由各区房管局对产权人发放征
租通知书,产权人接到征租通知书一个月内仍不征租的,由各区房管
局直接征租,租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承租人拒不交纳租金的,区房
管局发放限期缴纳通知书,仍不缴纳租金的,由房屋产权人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也可从个人工资或住房公积金中扣缴。
市、区房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依法行政,减少管理
环节,提高效率。
三市(县)可按本通知精神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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