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相关附件:

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56).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稳定商品房价格总体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商品房的价格管理,应当兼顾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管理

第六条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其销售价格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5号)执行。

(二)多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价格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底层车库、顶层阁楼销售价格在分别不超过同幢住宅销售价格60%、50%的范围内,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根据朝向、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销售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住宅商品房、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推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商品房成本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地税、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可以在商品房预售前进行成本预测算,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指导购房者理性消费。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房屋成本和销售价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四)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拆迁安置及各项成本资料、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出具的商品房成本认证报告书;

(五)楼层、朝向、区位差价调节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按套销售或一次性定价(总价不变)销售首次交易的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商品房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标价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应当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复一并公示。

商品房标价表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经营单位名称;

(二)开发项目名称;

(三)坐落位置;

(四)商品房使用性质;

(五)商品房建筑面积;

(六)商品房销售价格;

(七)层次、朝向、区位差价增减系数;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预测住宅商品房销售成本后,应当及时通过报纸等传媒向社会公布。购房人购房时,可以就拟购商品房价格等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

第三章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计算

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适当考虑区位、朝向、层次、配套、环境、质量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作价。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差价构成:

(一)成本包括:

1.土地费: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含拆迁费用);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住宅土建(含地基处理)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5.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排污、排洪、绿化、环卫、智能化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6.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3%计算;

7.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2%计算;

8.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建设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30%为基数,并按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一年期贷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多层住宅的计息时间不超过24个月。

9.代收费用:指经有权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宅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和与小区无关的设施建设费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计入住宅商品房成本。

(二)利润:指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利润,计算基数为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

(三)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

(四)差价:根据商品房的楼层、朝向、区位确定差价调节系数,所有差价的代数和应各自等于或小于零。

第十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层次差价±朝向差价±区位差价

第四章罚则及附则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单位建设的用于销售的房屋,分为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

(二)“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定销售价格,定向销售给市政建设工程、土地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以及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的家庭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三)“多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层高三层以上六层以下(含六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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