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2003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发〔2003〕10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2003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2003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宿迁市2003年度住房制度改革

有关政策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9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房改政策的意见》(宿政发〔2000〕1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就我市房改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9%;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7%—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全市所有由财政列支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关于租金和补贴

2003年度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平均上调15%,市区砖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2.1元。租金补贴为工资额的4%,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三、关于公房出售

市区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在2000年每平方米545元的基础上从2003年7月1日起上调10%,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职工个人工龄折扣率仍为0.6%。市、县房产部门管理的成套房和单位自管房,除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不可分割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市、县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准出售的住房外,要继续积极地向现住户出售。

四、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调整“老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解决。

建立和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认真落实单位为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17%调整为19%。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补贴资金,制订补贴办法和补贴计划,逐步落实到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住房补贴除离退休职工和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以直接发给本人外,一律实行专户管理,待购建房时安排使用。

五、其他

上述各项政策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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