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徐政发〔2003〕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3〕13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房地产工作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徐政发〔2003〕131号文件,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从严、从快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重点问题的突破带动全局工作的稳步推进;将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减少,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推动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综合整治的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建设项目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是否存在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变更规划内容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二)开发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期开发、利用土地;是否依法转让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建设工程是否办理招投标、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手续;是否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拆迁项目拆迁储备金是否已足额缴存;是否已使用信用档案系统;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备案和综合验收;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是否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四)是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面积是否“缺斤短两”;是否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房地产评估、中介服务人员是否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是否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是否符合现行法规,是否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五)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是否落实,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是否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约定内容;房地产广告是否有虚假成分。责任单位:徐州工商局。

(六)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偷税、抗税行为。责任单位:徐州地税局。

(七)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领域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及其它乱收费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八)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不依法行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错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三、综合整治的办法与步骤

综合整治工作采取集中查处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全面整治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整改落实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3年12月)。组织力量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暂定资质、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开发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由相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或立案调查。

第二阶段(2004年1月上旬至中旬)。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保证处理工作落实到位。对严重违法违规、近两年无开发项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对开发项目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各种审核、审批和收费过程中,出现违反审批程序、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阶段(2004年1月下旬)。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情况和典型案例。

四、综合整治要求

综合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涉及诸多法律、法规,政策性强,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整顿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严格落实各项措施

1.要强化企业资质管理,严把入口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要限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开工项目,特别是存在拆迁遗留问题、“烂尾楼”的建设单位不得新开工项目。

2.有虚假注册、抽逃注册资本(金)以及其他不良经营行为的开发企业,要依法注销其企业资质。同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将被注销的企业名单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3.对需拆迁项目,要保证拆迁储备金足额缴纳。同时,要加强对评估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保证拆迁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对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对改变土地性质、超出规划允许的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强制性规划内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建立监控管理机制。在调查研究、集中整顿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房地产行业管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三)加强部门间联动。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商品房预售、价格等手续按正常程序办理,各部门间项目办理情况的信息要通过联网及时传递,以便全面掌握全市建设规模,宏观调控房地产开发市场,有效防止弄虚作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包括计划指标调整、规划控制条件变化、土地变更、房屋拆迁、项目转让、商品房价格、商品房预售)及市场准入(开发企业资质、营业执照)进行有效管理。

(四)要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将存在问题录入系统,向社会公示,逐步构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

五、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

综合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徐州市综合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庄华平任组长,任之明、郭宗明、王敦萃、王兆祥任副组长,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物价局、徐州工商局、徐州地税局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综合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建设局,办公室由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物价、监察、工商、地税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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