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四政办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四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坚持“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等工作基础,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检查内容

落实环境保护大检查“全覆盖”要求,突出对工业企业污染源、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群众信访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及久拖不决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检查。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与环境管理相悖的、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检查。检查对象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冶炼、造纸、酿造、制药、粮食深加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矿山采选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三产”服务单位等。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生态破坏情况和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检查。以各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等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其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工业园区入驻企业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检查。以山门、下三台和二龙山水库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置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建有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水源保护区内道路、管线穿越和交通运输等环境风险源防控设施建设及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以及违法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自然保护区检查。主要以四平山门中生代火山群自然保护区和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保护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为检查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保护区内有无环保违法、违规建设情况,自然保护区内有无开矿、采石、捞沙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活动。

(五)清理与环境管理相悖的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反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是否存在以“封闭式管理”、“宁静日”、“服务年”、预先通报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监管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的现象等。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各地要及时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培训,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地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要于4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5年5月1日至11月10日)。采取企业自查、县级复查、市级核查,分阶段实施的工作机制。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自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台账和资料,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填写大检查信息表。各地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大检查具体任务落实情况逐项进行复查,确保内容全面、准确、详实,不留死角。各地要及时汇总本地情况,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做好月报与季报工作。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5年11月11日至12月15日)。各地要对本地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梳理,完善建档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报送各类专项大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报告。大检查结果要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成立四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凯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宁源、市环保局局长王佐良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畜牧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督导,负责市辖区环保大检查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国忠担任。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负责领导及专职联络员,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任务分解。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现场检查和信息填报。要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构建覆盖全市、责任到位、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行业类别及规模,突出重点,实行分级管理。要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逐一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要求,明确责任,加强跟踪,确保落实。

(二)责任分工。

各地政府负责本地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认真做好大检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结合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组织检查,重点督导各地政府检查整改阶段“一厂一档”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及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查处企业故意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造假等情况;督促各地政府对发现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检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等情况;检查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及处置情况,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市本级现场检查和信息填报工作。

市中级法院:负责依法落实强制措施,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审理。

市检察院: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市发改委:负责检查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而获违法审批和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

市工信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落后产能淘汰及产业升级改造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工业企业通过开展技术改造积极防治工业污染。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提供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不予审批采矿权;对矿产资源开采以采代探的项目,责令停止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负责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管。

市住建局: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加强城区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管,强化排水许可管理,检查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堆放等污染防治建设及运行情况。

市水利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

四平山门中生代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严格审批管理工作,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有无开矿、采石等破坏环境的违法活动。

市工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提供企业相关信息。

市法制办:负责清理、废止阻碍和限制与环境执法监管相悖的、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市畜牧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小区的管理,依据职责强化监管。

五、相关要求

(一)完善成果应用。各地在检查中,要着重掌握辖区污染源总数、分类及污染治理等情况,按照“一厂一档”要求,将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登记造册。要以大检查情况为基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两级政府依据行政区划,将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实现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环境监管全覆盖。要建立电子档案,充实移动执法系统数据库。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要深入剖析,认真总结,加大曝光力度,强化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加大查处力度。坚持边查边改,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环境问题突出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的,一律依法处置;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开展规划环评以及未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业园区,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进行限期整治;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强化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信息调度。各地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重点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及做法、具体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相关工作情况要于每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各地要在月调度的基础上,做好季度信息的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第3个月的18日前报送相关情况;要认真做好全年大检查工作的总结工作,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联系人:许占本郭建峰

联系电话(传真):0434-5088979、326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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