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松原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松政办发〔2008〕2号
颁布日期:2008-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政办发〔2008〕2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松原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气象站始建于1959年,位于宁江区新区街,处于棚户区改造的中心地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破坏和影响探测环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气象探测环境的破坏,将造成观测要素如温度、雨量、风力、风向、气压等气象基本数据出现误差,影响了气象探测资料的准确性、代表性和比较性,进而影响气象部门对天气气候形势的分析及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精细化,直接制约了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提高和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的提高。长期稳定的气象探测数据是分析气候变化趋势和做好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切实保护松原气象站观测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合理规划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要严格审批程序

市规划处、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确保气象探测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三、要严格执法

气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建立探测环境保护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探测环境安全报警制度,加强部门合作,完善协调机制,抓好探测环境保护备案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确保气象探测环境不受任何破坏。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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