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松政办发〔2008〕36号
颁布日期:2008-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政办发〔2008〕36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松原市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松原市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搞活粮食购销,促进粮食增产和增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8〕21号)要求,结合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市直原则上不再保留由市本级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流通企业。将现有的国有粮库通过上划、兼并、重组、破产、出售等方式,支持中央和省储备粮体系建设,支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支持跨区域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壮大。通过对国有粮食流通资源的优化配置,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落实银行债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依法改革,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规程;坚持做好思想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提高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在粮食流通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发挥主渠道作用。将国债投资、世行项目贷款建设和地方投资,能够承担中央储备粮任务,符合国家规定上划条件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整体上划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上划部分地方国有粮库支持省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支持吉粮集团发展。这些国有大型粮食流通企业作为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油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粮价等政策性业务,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支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国债投资、世行项目贷款与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组建股份制或合作制企业。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民营企业。提倡、引导和鼓励粮食深加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兼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形成资源互补、“产、购、储、加、销”一体化经营优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打破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面向域外资本、民营资本,按照股权多元化的原则,通过引进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管理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改制重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三)加快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退出。对有净资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或招标方式整体出售。对资不抵债,但仍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或招标方式整体出售。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依法破产退出市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从破产企业财产拍

卖和依法取得并缴入国库的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依次支付。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粮食部门要抓紧组织企业销售出库“老粮”,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前将“老粮”清库,并及时将粮食销售货款结算至企业。财政、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抓紧清理认定“老粮”损失损耗和销售亏损的财务挂账,并从企业剥离,挂到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五、切实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改制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应聘继续留用在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时,须清偿企业拖欠的职工债务,缴纳改制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所在地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关系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实现再就业。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国家、省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财政(或国资委)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按照职权分别行使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

七、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比照2005年全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我市的优惠政策执行。市财政、农发行、发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保障、社保、国土资源、工商、地税、法院、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从实际出发,尽量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对改制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为加快推进改革,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法院、市监察局和市信访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粮改具体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并在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人、财、物的监管,要以2008年3月末人事统计报表为准进行人员编制冻结,只能出不能进,防止人为扩大改革成本;要加强企业资金管理,正常销售的粮食货款要全额入账,除政策规定外不允许发生新往来欠款,对改制前企业已到账的、在途的、清理收回的银行存款和现金,除归还银行贷款、支付必要的销售费用、维护经营的水电费和人员工资外,一律不许再支付其他费用;要加强财产安全管理,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企业所有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防止偷盗、损毁、转移、低价处理、违规担保或抵押等损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发生。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规定,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企业资产评估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企业清理债权债务要公开透明。企业对外出售要公开竞价,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查处。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产生商业贿赂问题。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宣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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