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搞活二手房市场的若干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搞活二手房市场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松政发〔2008〕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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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搞活二手房市场的若干意见
松政发〔2008〕37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搞活二手房市场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8〕18号)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一)禁止房地产私下交易。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要在合同签订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采取实名制。因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廉租房建设等涉及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的,一律以本人持有的产权证为准。
(三)对商品房预、销售实行统一的网络系统管理。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时,要通过网络系统和纸质一并上报楼盘表,楼盘表一经确定后进入微机系统,不得随意更改。
(四)严格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30日内,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强中介市场监管,严格实行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依法规范房地产广告、咨询、经纪、评估等中介机构行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建立信誉档案。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规范的房屋交易市场。简化二手房交易的办事程序。强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便民服务措施,实行一条龙服务,特殊情况可以上门服务。加大房屋交易二手房市场的宣传,定期集中举办房屋交易活动,增加二手房的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定期公布房屋市场价格。由房产处会同地税、物价部门联合进行房屋价格市场调查,按街路、区段制定房屋市场指导价格,每年公布一次。房屋交易时,税、费的征收基价不能低于市场指导价。
三、用优惠政策鼓励居民换购房
(一)从2008年开始每年举办1-2次房屋交易会。房交会期间,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契税、营业税征收后返还一半,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二)降低住宅租赁门槛。对于企业或个人将住宅房屋出租给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及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免收租赁手续费,免费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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