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松原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松原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松政发〔2008〕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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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松原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政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2008年松原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2008年松原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准确评估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履行职责、开展服务型机关建设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根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松原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08〕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对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中省直部门),共59个单位。
二、评估内容、标准及工作分工
(一)对县(区)政府评估。
2008年县(区)政府评估内容主要为县(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包括重点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两方面内容,分值为100分。
重点工作目标,分值为90分,由市统计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评估考核,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任务评价考核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08〕7号)。
共性工作目标,分值为10分,主要包括依法行政、行政效能、廉政建设、信访、安全生产等5个单项内容。其中,依法行政评估由市法制办负责,分值比重占共性工作目标分值的20%,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松原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松原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的通知》(松法字〔2008〕6号,以下简称《依法行政通知》)。行政效能和廉政建设评估由市监察局负责,分值比重分别占10%和30%,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1。信访工作评估由市信访局负责,分值比重占20%,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松原市2008年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状》。安全生产工作评估由市安监局负责,分值比重占20%,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松原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松安委办字〔2008〕7号)。
(二)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评估。
2008年市政府工作部门评估内容主要为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包括重点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两方面内容,分值为100分。
重点工作目标,分值为80分,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松政发〔2008〕2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落实2008年全市民生工作任务的通知》(松政发〔2008〕4号)、《松原市招商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招商引资指标任务的通知》(松招商办发〔2008〕2号)确定下达给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部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职能自行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评估的依据为经市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统一批复下达的部门2008年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评估工作由市绩效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
共性工作目标,分值为20分,主要包括自身建设、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三方面内容。其中,自身建设分值比重占共性工作目标分值的45%,涵盖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业务建设和职业能力建设3个单项内容,每个单项内容分值比重均占15%。党风廉政建设评估由市监察局负责,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2。基础业务建设评估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绩效办负责,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3。职业能力建设评估由市人事局负责,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系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8〕22号)。政务公开分值比重占15%,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评估,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松政办发〔2008〕26号)。依法行政分值比重占40%,由市法制办负责评估,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市法制办《依法行政通知》。
三、评估方式方法
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评估,主要采取日常评估与年终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目标评估与民主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主要分两步进行:
(一)日常评估。
日常评估由市绩效办和负责单项工作评估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主要评估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的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共性工作目标的开展情况。市绩效办统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绩效评估工作的监督。根据工作记录,对超时限完成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中确定的工作任务、超时限上报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未按规定要求上报自我评估等相关工作材料,以及未按要求完成市绩效办统一部署的相关工作的,在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予以减分。每出现一例,减0.5分,减分最高不超过2分。日常评估成绩记入年终评估总成绩。
(二)年终评估。
由市绩效办统一组织。成立县(区)和市直两个评估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从2008年12月下旬开始,分别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年终评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和步骤进行:
1.年度工作目标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权重的60%。包括重点工作目标评估和共性工作目标评估两个方面。
对县(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的评估,由市统计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县(区)重点工作目标评估组,在市绩效办统一安排下,按照年初赋分标准和考核办法,对县(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一评估,评估结果按预设分值和比重进行折算。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的评估,由市直评估组负责。评估组根据经市绩效评估委员会批复的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采取“听、查、看、访”的形式,对各项重点目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一评估。各部门、单位应提供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痕迹档案材料。对有形工作项目,评估组将进行实地查验。凡涉及核实经济指标和相关数据的,由市统计局协调相关部门采集提供数据。评估组成员根据每项目标预赋分值和实际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评估赋分,取平均值。评估标准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每项指标评估按照该项指标分解赋分的90%赋予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是否超过预期工作效果,是否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或大幅度突破经济指标等评估要素,再赋予1%-10%的赋分分值。其中,超过预期目标幅度较小的,赋予1%-3%的分值,超过预期目标幅度较大的,赋予4%-7%的分值,超过预期目标幅度很大的,赋予8%-10%的分值。
如出现以下情况,应予减分:
(1)对承担的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未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的;或虽未承担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但部门自行确定重点工作未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的,按该项目基本分的20%减分;
(2)工作目标没有完成情况记录单或完成情况纪要的,按该项目基本分的10%减分。
(3)工作目标没有痕迹材料的,按该项目基本分的50%减分;痕迹材料不全,对照工作目标责任制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措施、达到标准和完成时限,每缺少一项痕迹佐证材料,按该项目基本分的10%减分,最多减50%。
(4)工作目标虽已经完成但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的,按该项目基本分的10%减分。
(5)工作目标没有完成并且没有充分理由的,按该项目标赋分的100%减分;如因不可抗拒或其它非自身主观因素影响,自身工作未开展且未申请调整目标的,按该项目赋分的100%减分。如工作已经开展但仍未完成任务的,按要求向市绩效办上报了情况说明且理由充分的,可酌情不减分或按该项目基本分的10%减分。
(6)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减去该项目所有赋分外,在重点工作目标总得分中再减去该项目赋分相等的分值。
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共性工作目标的评估,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按照已经制定的评估标准,在日常评估基础上,在市绩效办统一组织下进行年终总评估。评估得分结果意见报市绩效办汇总。
2.跟踪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权重的10%。对县(区)政府跟踪评估的内容为两项,包括重点工作目标跟踪评估(占7%)和绩效评估工作跟踪评估(占3%),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跟踪评估的内容为三项,包括重点工作目标跟踪评估(占5%)、绩效评估工作跟踪评估(占3%)和对重点工作目标本身的综合评估(占2%)。
重点工作目标跟踪评估,由市绩效办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重点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和效益进行察访核实和现场评估。其中,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日常进展情况跟踪督查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计分标准详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跟踪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8〕25号),评估结果占该单位重点工作目标跟踪评估分值的30%(本项评估主要针对承担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的单位)。年终重点工作目标跟踪评估,由评估组负责,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进行,评估组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地,核实工作目标进展和落实情况。对县(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评估,主要围绕县(区)政府八大重点经济社会指标展开,每一大指标体系中抽取一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跟踪评估。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评估,从每个部门重点工作目标中选取5项最能体现部门职能职责的目标进行核实评估。在实地核查基础上,根据目标进度、工作内容和措施、完成质量、社会效益等评估指标,评估组成员分别打分,取平均值。
绩效评估工作跟踪评估,由市绩效办负责,主要采取查阅痕迹材料、上门核查等方式对绩效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设基本分100分,评估标准为:
(1)未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落实专人负责的(以正式文件为依据,下同),扣20分;
(2)对绩效评估工作未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的,扣10分;
(3)没有制定县(区)或部门内部绩效评估考核方案或办法的,扣10分;
(4)县(区)没有制定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工作部门没有制定内部科室、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扣10分;
(5)所属绩效评估参与单位没有制定个人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扣10分;
(6)没有开展内部绩效评估日常考核的,扣10分;
(7)没有开展内部年终绩效评估的,扣30分。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本身进行综合评估,由评估组对照各部门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应部门应承担的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部门自行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根据部门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情况,对部门重点工作目标的数量、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评估部门重点工作目标是否比较充分反映了部门在政府工作中的职能、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位置、部门人员的工作任务量,以及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工作内容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工作标准是否有形化、数量化,是否具有操作性和利于评估,等等。根据以上内容设立量化评估指标(详见附件4),由评估组成员分别评估打分,取平均值。
3.社会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权重的30%。具体办法是:以发放评估测评表的方式,由社会各界代表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对县(区)政府的评估,评估主体分别为:市委委员、市人大常委、市政协常委、市纪委委员,评估分值占10%;市政府工作部门代表,评估分值占5%;县委委员、县人大常委、县政协常委、县纪委委员,评估分值占5%;乡镇和街道代表,评估分值占5%;群众代表(50名),评估分值占5%。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评估,评估主体分别为:市委委员、市人大常委、市政协常委、市纪委委员,评估分值占10%;市直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0名),评估分值占5%;市民代表(50名),评估分值占5%;县(区)政府负责同志,评估分值占3%;县(区)部门代表,评估分值占2%;其它直接服务对象代表或工作受益对象代表,评估分值占5%。
4.加分核定。共设4个加分项目,分别是:
(1)承担并完成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加分。属独立承担并完成《2008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2008年全市民生工作任务》、《2008年全市招商引资指标任务》所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每项给责任单位加1-3分,具体加分办法为:年终评估中,目标评估得分为赋分的90%-94%的,加1分;得分为赋分的95%-99%的,加2分;得分为预赋分满分的,加3分。属共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目标的,每项给责任单位加0.5-1.5分,具体加分办法为:年终评估中,目标评估得分为赋分的90%-94%的,加0.5分,得分为赋分的95%-99%的,加1分,得分为预赋分满分的,加1.5分。同一目标,不重复加分。加分分值上不封顶,记入年度工作目标评估总分中。
(2)命名表彰加分。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予以加分。加分办法为:综合工作受到中央或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加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必须为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下同)表彰的,每项加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加分计算。下属(直属)单位或单项工作受表彰减半计分。表彰以相关文件、证书或奖牌为依据,表彰的工作为2008年度,表彰时限为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底。
(3)工作受到上级肯定并召开经验现场会加分。创造性开展工作,受到上级肯定并召开经验现场会在全国推广的,每项加3分,在全国系统推广的,加2分,在全省推广的,加1分。
(4)工作经验以文件转发形式被推广加分。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以文件转发形式肯定并推广经验的,每项加3分;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以文件转发形式肯定并推广经验的,每项加2分;被市委、市政府和省直部门以文件转发形式肯定并推广经验的,每项加1分。
(2)(3)(4)项加分分值直接记入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最高不超过10分。加分核定工作由市绩效办负责,最后提交市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最终审定。
5.评估等次确定。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评估、跟踪评估、社会评估和加分核定四个方面的数据,由市绩效办按照相应的权重和分值进行复核和汇总,分别计算出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绩效评估最终得分和排名,根据相应等次评估资格和评优比例,形成年终绩效评估结果等次,提交市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后,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对班子成员以及公务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部门工作发生重大失误,对全市经济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以及有“一票否决”的项目,可直接降低一个评估等次。
四、评估结果运用
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被评估的各县(区)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奖优罚劣、行政问责。
(一)作为2008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依据。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20%;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良好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8%;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6%;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4%。同时,事业单位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二)作为行政奖励的依据。被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省及有关部门推荐。对县(区)政府,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且排名第一的,授予特别奖,奖给20万元;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且排名第二、第三名的,授予优胜奖,分别奖给1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等次以上且排名第四、第五名的,授予优秀奖,分别奖给5万元。对获得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领导班子成员标准为每人4000元。
(三)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对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同时对该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出现《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行为的,要按照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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