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6〕10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2006〕45号)、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出租专治办〔2006〕1号)等文件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现就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的行业政策,科学规划行业的发展,精心制定和执行各项管理措施,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但是,我们也发现,少数地方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不够规范;出租汽车供求矛盾还比较突出;市场监管力度还不够,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绝;多数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和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依然存在。近期,燃油价格连续上涨,出租汽车司机经营成本增加,加剧了出租汽车行业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在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治理目标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为方针,以打击非法营运、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负担明显减轻;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三、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5〕94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在省、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验收结束前,各地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的地方性、部门性规定,要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2.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必须严格履行报市、省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得擅自审批或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没有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必须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数量,规范报市审批程序和手续。各地要编制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速度与规模,确保市场供求基本平衡;要积极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出租汽车与城市公交等客运方式相协调。

(二)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

1.严格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出租汽车养路费的征收按省交通厅苏交财〔2006〕50号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缴纳基金进行全面清理。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重新核实后,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禁止擅自增加征收项目和扩大征收范围。

2.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等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6〕265号、苏财综〔2006〕48号、省交通厅苏交财〔2006〕5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综合性能检测费按最高不超过150元收取。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二级维护(含综合性能检测)及收费每年只能进行一次。

3.规范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纠正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安全教育培训费等费用。

4.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收费行为。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并逐步实施租赁承包(公司化经营)、“挂靠”经营和车证分离等经营模式的示范合同文本,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落实经营责任和服务管理责任,防止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苏政办发〔2006〕45号、苏出租专治办〔2006〕1号、苏府办〔1999〕20号等文件精神,着力解决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重收费、轻管理与服务的问题。

(1)市区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按市物价局、交通局苏价服字〔2003〕2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出租汽车企业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交通部门核定最高标准。

(2)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的租赁承包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从其约定;合同期满后再签订的合同,按不超过市物价、交通部门制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市物价、交通部门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车型档次、经营权有偿使用、车辆折旧、投资回报等因素,并尽快公布实施。各地由当地物价、交通部门按不高于市区的原则核定。

(3)市区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的安全风险或服务质量保证金按市政府办公室苏府办〔1999〕20号、市物价局交通局苏价服字〔2004〕1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地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或服务质量保证金,由当地物价、交通部门按照不高于市区的原则核定公布最高收费标准。

(4)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允许出租司机正常的过户或变更,并帮助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不得单纯依靠违约金等方式替代日常管理与服务。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都要依法经营,遵循合同,恪守信用,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的联动调节机制。对出租汽车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要按照政府、企业、乘客和出租汽车司机共同合理分担的原则,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企业让利等措施予以消化。交通、物价部门要综合考虑营运成本等情况,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进行适时适度调整,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营运收入造成的影响。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

打击各类非法运营车辆是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交通、公安、工商、税务和城管部门要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各种车辆。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和欺行霸市行为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的综合执法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反弹。

(四)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

交通部门要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要逐步理顺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关系,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物价、交通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和查处企业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和违反规定的押金等行为。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费用,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等产品;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将挂靠的出租车辆指定到其定点厂家维修、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租赁承包制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责任制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司机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福利。要积极推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和扶持规模经营,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等市场化方式,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推进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和服务。

(五)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要结合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放心消费达标行业”和“文明交通工程”、“文明诚信伴我行”活动,完善道路网络,增加营业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在车站、码头、景点、饭店、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重要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点,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组织管理,调整优化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等交通组织和管理措施,对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要及时研究调整,以维护乘客权益;交通部门要着重抓好出租汽车的服务规范,重视乘客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拒载、甩客、绕道、乱收费、车容差等行为,不断提高出租汽车司机的文明规范服务水平。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里的安排,全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前阶段动员部署、全面整治的基础上,抓紧实施全面检查和限期整改工作。2006年9月中旬,各地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为切实加强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秘书长牵头,交通局、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苏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客管处,负责全市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1.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将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制度建设、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市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和达不到工作要求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3.认真落实政府对出租汽车的成品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将补贴款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每个出租汽车司机,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三)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责,主动工作,又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要提高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增强出租汽车行业适应市场承担风险的能力。要广泛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积极倡导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考核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专项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吴文祥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陆留生市交通局局长

成员:王新南市交通局副局长

吴亮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锡忠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济美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炳善市物价局副局长

陈德生市信访局副局长

邵鹤鸣苏州工商局副局长

张永瑞市法制办副主任

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客管处,王新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客管处处长周海波同志、市运管处副处长顾兆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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