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苏府办〔 2004 〕 6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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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4〕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物价局、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巩固和发展苏州市市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促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努力实现经济与环境相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苏发〔2004〕5号)的要求,现就苏州市市区进一步加强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做好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的征收工作
根据省绿化委、物价局、财政厅苏绿委〔1988〕2号、苏绿委〔1993〕6号文件以及市绿化委、物价局、财政局苏绿委〔198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含工业园区、高新区,以下同)内继续做好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的征收工作,现将原征收办法调整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1.绿化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市区范围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集体企业(含省属单位),按在职人数每人每年8元的标准征收。
2.义务植树统筹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市区范围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全民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三资企业中的我国公民(含省属单位),按在职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征收。
(二)按照“征管分离”的原则,市区的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统一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进行收费立项,并到市物价局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原各区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收费立项取消。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分别由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代征,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办理委托征收的手续。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负责代征;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各区财政局负责代征;三资企业由国税部门负责代征;全民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征收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发放。
(三)单位缴纳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的列支渠道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在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资金中开支;企业单位缴纳的绿化费在税后利润中列支,义务植树统筹费在税前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二、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的管理和使用
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均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代征部门应及时将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的征收资金集中解缴市财政专户。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应专款专用,主要安排用于绿化工程的苗木、肥料、工具及必要的设施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行政管理性开支和其他开支。具体使用资金时,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会各区(包括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的征收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安排。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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