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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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温政发〔2003〕4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市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审批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效能明显提高。但是,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审批环节过多、审批手续繁琐、网上审批建设滞后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效能革命”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第三轮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三轮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与WTO规则相适应,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轮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第二轮审改的基础上,再削减一批审批项目,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大力推进审批制度和方式的创新,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建设,强化行政审批事项和过程的监督管理,努力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市级行政审批制度。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削减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
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项目,市里相应予以取消。省下放到市里的审批项目要严格规范,合理确定审批流程和时限。按照合理合法、简政效能和便民利民的原则,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同时,进一步抓好年审(检)事项的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或废止;保留的年审(检)项目要本着方便企业和群众的要求,探索采用联合审(检)、滚动审(检)、合并审(检)以及免审(检)等新审(检)方式和途径,简化手续,规范程序。
(二)完善集中办事制度,创新审批方式。
进一步改革政府各部门自成体系的审批方式,积极探索并联集中、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协调顺畅的审批运行体系和机制。加强审批中心建设,加大对审批事项进审批中心的监管力度,完善集中办事和统一办理制度。按照能进则进的要求,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和办理事项,必须进入审批中心,提高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的比例。下一步重点要将与工程建设相配套的水电气等事项以及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类项目调整进审批中心。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的“一站式”审批流程,鹿城区与市审批中心审批流程关联度大的部分审批事项要进入市审批中心。进一步加大部门对审批中心窗口的授权力度。采取领导值班、审批专用章和授予窗口负责人对审批工作的调度指挥权等方式,提高各窗口的行政效能。要发挥审批中心的综合功能。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方法,改进联审会议制度,开展工程联合踏勘、联合验收,推出综合服务窗口和特事特办的快捷通道等。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经审批中心年度考核称职的人员,给予年度考核奖励,考核奖励经费由财政参照上年度奖励标准执行。各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行政审批工作,并选派素质高、服务优、能胜任审批服务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到审批中心工作,审批中心窗口负责人应由部门中层以上业务骨干担任,工作人员定岗一般为2年。加强分中心建设。对与温州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由于技术原因暂不能进入审批中心服务大厅的(如开发区办事大厅、车管所、房产交易中心等服务大厅),要逐步成为审批中心异地分设的服务窗口,并按审批中心的管理模式运行。
(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动“网上审批”工作。
根据全省网上审批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和技术规范,由市审管办牵头,市相关单位配合,加快实施“温州市网上审批”工程,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形成纵向联结各县(市、区)审批中心,横向联结各部门的市级行政审批网络,成为全省网上审批系统的子系统。“网上审批”工程要具备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预审和信息公布等功能,逐步实现审批手段电子化、网络化。
(四)改革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试行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制。
民间投资项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使用政府性投资资金和外商投资以外的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类、禁止类的项目,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以项目登记制取代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登记与项目立项审批具有同等效力。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定期制定民间投资导向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民间投资登记制后,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消防、电力、水利等部门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也相应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分级管理。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同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省、市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五)改革企业准入制度,试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依法申办,宽进严管”的原则,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告知承诺文书,告知申请人设立企业的标准、条件。经申请人承诺后,即许可其申请的事项,按规定核发许可证,工商部门据此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并核发营业执照。行政审批部门应视所申请事项的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达到行业准入的标准、条件进行检查。对经检查不符合或未达到相关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撤销许可。工商部门根据审批机关的意见,依法作出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除审批权限在国家和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审批事项外,前置审批原则上都应改为告知承诺制。具有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部门,必须履行本部门的法定职能,并拟定加强事后监管包括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实行惩处的具体办法。
(六)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条件。要根据市场化、社会化要求和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行业组织。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职能范围,对一些通过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能够解决的事项,要逐步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承担,为政府部门部分管理职能的退出建立通道。打破行政垄断和区域限制,鼓励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竞争有序地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禁止一切利用审批权限强行要求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的做法。
(七)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履行审批职能,承担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管的责任。对取消审批或转为日常监管的项目,要加大监查力度,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市、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是市、县(市、区)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并要会同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全市审批事项、审批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管。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及行政审批监督员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第三轮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将审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审改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改和审批中心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抓审改工作,拟定具体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和审管办要抓好审改“回头看”,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新情况,采取新举措。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确保第三轮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认真抓好工作进度。市级各部门要按要求再次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移交给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项目目录,并报送市审管办。市审管办会同法制办,在对部门保留项目严格审核后,衔接省政府三轮审改工作,于明年6月份提出第三轮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下放的项目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市审管办和法制办负责《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人员培训和做好审批事项清理有关工作,并就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提出具体意见。“网上审批”工程要在2004年9月底前完成一期工程建设。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制改革由市计委牵头负责,于明年1月份拟订方案报批。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对市级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监督力度。要加强对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经常性监督,重点对行政审批项目削减是否到位,审批制度创新措施是否落实,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规范,有效的监督制度是否建立等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改进明改暗不改、擅自设立审批项目、违规违法审批以及环节繁琐、效率低下、服务意识差等问题。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进一步深化审改的具体办法并做好实施工作。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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