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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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