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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