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无锡市优秀企业家百强企业百佳企业评价评定表彰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无锡市政府关于无锡市优秀企业家百强企业百佳企业评价评定表彰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6〕18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创造和谐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激励全市广大工商企业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不断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激励广大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继往开来、再创辉煌,为推进我市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和完成“两个率先”目标做出更大贡献,现决定每年度在全市范围内对在经济建设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评价表彰,对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工商企业进行评定表彰。

一、评价范围和对象

(一)在无锡地区(含江阴市、宜兴市和各市辖区)依法注册登记满三年以上并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中担任现职满三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均可由企业推荐,自愿申报参加无锡市优秀企业家的评价。

(二)在无锡地区(含江阴市、宜兴市和各市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商领域企业,均可参加百强企业和百佳企业的评定。

(三)通过改制、兼并、合资、收购等形式承继原企业权益的新注册企业,不受上述“注册登记满三年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基本条件

(一)优秀企业家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各项经济方针政策,根据企业确定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领导所在企业在经营发展、强化管理、市场开拓、技术进步、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和优良成绩。

2.领导所在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并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显著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使企业的纳税、就业、信用建设等方面在全市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3.围绕所在企业的改革发展目标,积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通过深化改革努力推进各项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股东和职工合法权益,做到依法经营、合法致富。

4.在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注重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做到经营班子团结,员工遵章守纪,积极开展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培育优良企业文化,乐于承担社会责任。

5.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较高的政治、经济和技术业务素质,具备较强的开拓创新、科学决策和公关协调能力,行为端正,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关心员工,无违纪违规和奢侈浪费行为,在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中具有良好的个人形象。

(二)百强、百佳企业基本条件

1.在全市限额以上工商企业中进行评定。

2.百强企业即各行业最大经营规模的100家企业。依据国际惯例,以营业收入作为领衔指标,再辅其他相关指标(《无锡市百强企业和百佳企业评定办法》另行制订),分行业从高到低评定。

3.百佳企业即各行业最佳经济效益的100家企业。百佳企业的评定以实现利润总额为领衔指标,同时采用国家统一的综合评定指标作为参考评定指标(《无锡市百强企业和百佳企业评定办法》另行制订),分行业从高到低评定。

4.根据我市行业分布特点,评定行业适当分配比例。

三、评价评定表彰的组织领导

评价评定表彰工作由“无锡市优秀企业家、百强企业、百佳企业评价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三百”评委会)统一领导。市“三百”评委会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任委员。市“三百”评委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贸委。

四、评价表彰的荣誉称号和名额

(一)优秀企业家

1.每年在全市工商企业范围内按申报的一定比例评价表彰不多于100名无锡市优秀企业家,其中不多于10名为金奖优秀企业家。

2.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企业家的,从第三年起可申报参加无锡市金奖优秀企业家的评价。

3.企业家当年有重大突出贡献,经纳税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参加无锡市金奖优秀企业家评价。

(二)百强、百佳企业

每年在全市工商企业范围内评定表彰100家行业最强企业和100家行业最佳效益企业。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优秀企业家注意事项

1.企业可在评价年度次年的1月10日至1月31日的全部工作日内,向企业纳税地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参评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2.评价表彰活动坚持自愿参加原则,申报优秀企业家必须征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厂长本人同意。评价表彰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若母公司和子企业都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同时要求参加评价的,所有相关评价指标和依据应明确进行界定区分,不得相互累计。

4.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含集体控股)在申报时需经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审议后,由本企业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其它企业在申报时需经企业工会同意后,由本企业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5.企业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百强、百佳企业注意事项

1.企业可在评定年度次年的1月10日至1月31日的全部工作日内,向当地经贸部门提出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2.企业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3.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地区、行业部门推荐,报市“三百”评委会,根据《无锡市百强企业和百佳企业评定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4.评定表彰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实施办法

申报评价优秀企业家和评定百强、百佳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三百”评委会另行制订。

七、表彰与奖励

(一)优秀企业家的表彰与奖励

1.授予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颁发证书和奖牌,分别授予“无锡市金奖优秀企业家”或“无锡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2.进行事迹记载。受表彰人员的先进事迹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有关方面对其本人进行选聘、晋职、晋级和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3.进行先进推荐。在优秀企业家中选择若干成绩突出人选,向上级推荐,作为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等先进表彰的候选对象。

4.给予物质奖励。可由企业投资主体、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给予金奖优秀企业家2万元、优秀企业家1万元的专项奖励,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

5.进行事迹宣传。由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对受表彰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二)百强、百佳企业的表彰与奖励

1.授予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颁发证书和奖牌,分别授予“无锡市百家最强企业”或“无锡市百家最佳企业”荣誉称号,作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各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扶持的对象。

2.进行事迹宣传。由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对受表彰企业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3.百强、百佳企业可作为省级以上优秀企业等先进表彰的候选对象。

4.根据各获奖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企业自主决定对负责创建百强百佳企业的内部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5.评定结果作为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依据之一。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可作为股东会、董事会考核经营者经营业绩的参考。评定结果可作为企业社会信用的认定依据。

八、社会监督

为了保证评价评定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市“三百”评委会接受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凡采用各种不正当行为骗取上述荣誉的,一经查实,由市“三百”评委会通过公开告示的方式取消其荣誉称号。

二○○六年六月八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