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规范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规范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 文号:延州政发〔2008〕17号 |
|---|---|
| 颁布日期:2008-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发〔2008〕17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规范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和规范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诚信、规范、有序、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州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扶持和规范我州房地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超前规划,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开发
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开发建设实际,科学制定近期与中长期建设用地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建立房地产开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房地产开发、销售形势,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建议,研究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要严格按用地计划进行城市建设,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公开对土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保持适度的房地产开发规模。要合理控制旧城改造节奏,保持适度的房屋拆迁规模,减少被动性住房需求。统筹协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和谐拆迁、和谐开发目标。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管理,坚决杜绝乱开发、乱建房的现象。
二、注重民生,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住房保障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要按照省、州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及林业棚户区改造,加大投入,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水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边州林区住房保障建设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08〕17号)要求,加大对林业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要强化金融扶持,适度降低居民按揭购房首付款比例,缩短按揭贷款审批时限。金融机构要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并根据国家政策相应调整贷款利率。适当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按照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予以下调契税税率,并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应缴纳的印花税和个人销售住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减免,等等。
三、强化服务,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效率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核查验收及收费程序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05〕49号)要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统一实行“集中审批,联合审核,捆绑收费”,切实简化审批、核查、验收及收费程序,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审批效率,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拆迁许可、销售许可等审批,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要在1日内办结。物价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将所有涉房费用向社会公开,确保涉房收费公开透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对违法违规乱收费、乱许可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诚信建设,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
要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设立会员诚信档案,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合同合约。推动建立诚信保证金制度和诚信等级制度,并将诚信等级纳入开发权招投标范畴,根据诚信等级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对诚信度低、社会反响差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从严审查。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资质核定、续期的重要依据。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企业,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开发项目招投标和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过程中予以支持,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积极支持业绩规模、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符合规定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上一级别资质等级,鼓励其做大做强。
五、加强监督,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和新闻监督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完善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要积极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披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经营业绩、信誉状况、奖惩情况、开发项目等信息,公开发布商品房销售量、房源、价格以及将要推出的地块、开发规模等信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开展房产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开发
各县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开发建设的各项规定,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环节管理,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上个环节对下个环节负责的管理体系。要落实开发项目登记备案制度,不办理项目登记的视为开发无业绩。积极探索房屋产权保证金制度,加强开发企业履约行为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规划部门不得放线,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所有准予开工的项目,由县市规划部门统一制作开发项目审批情况公示单,将各项规划指标向社会公示。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核准审批前后事项是否一致,对不按规划许可施工,擅自改变建筑造型、高度等规划指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对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从严审查。
七、加强交易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守法经营
各县市要建设房屋交易有形市场,依法规范房地产交易。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与合同欺诈,加强房屋建设质量监管。要严格房屋预售审批环节,杜绝无审批手续擅自预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0号令)有关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联合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对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进行资质审核,防止无资质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市场的干扰。要规范房地产销售广告,打击广告欺诈行为。积极推行商品房网上销售,倡导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各县市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无籍房问题。
八、加大物业管理力度,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前,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资料报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与规划、设计文件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时责令开发企业进行整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规定,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不予办理入住手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征缴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管,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物业管理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九、加大执法力度,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各县市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环境。要建立市场监管新机制,实现信息的互通互传,消灭监管死角。对无资质开发、超资质开发、野蛮拆迁、不按规划批准建设、无证开工、无证销售、合同欺诈、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它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尤其是干扰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的领导,要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处罚开发企业、处罚事由、处罚措施通过媒体进行通报。建立专项奖励基金,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属实、情节严重的,给予首次举报人重奖。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州政府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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