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盐政办发〔2013〕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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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荣誉市民称号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1日
盐城市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荣誉市民称号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扩大本市对外影响,根据《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江苏省授予外国人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引荐境外投资主体来本市投资,一次性投资(以实际到账数为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下同)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累计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担任在本市投资的外资、港澳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两年以上,所在企业年纳税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为本市制定发展规划,引进重大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引进国外智力等方面提出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无偿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做出重要贡献,捐赠或赞助款物数额一次性达到150万元人民币或累计捐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长期坚持与本市友好交流合作,态度积极、热情友好、成绩突出的。
第三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从严掌握且授予对象乐于接受的原则。
第四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可按照“每年评选一次,人数不超过两人”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授予对象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评定,提出申报材料;
(二)荣誉市民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报送市外事办审核;
(三)市外事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授予条件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六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仪式和宣传报道:
(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盐城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长签署;市外事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授予仪式的组织工作;
(二)举行授予仪式应当邀请获荣誉市民称号者本人参加;
(三)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事迹,可以进行适度宣传报道,但事先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报道内容须经市外事办审核后方能发表。
第七条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由主办单位邀请盐城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相应礼遇。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加强联系与沟通,积极鼓励和支持盐城市荣誉市民继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对于在本市投资开发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暂未授予盐城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可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市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3日发布的《盐城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和聘请经济发展顾问的试行办法》(盐政发〔2002〕133号)中关于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荣誉市民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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