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伊政发〔2008〕2号 |
|---|---|
| 颁布日期:2008-0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伊政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重点、以棚户区改造和旧小区综合整治为支撑、以住房公积金充分利用为动力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统筹规划,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分级负责,抓好落实。
(三)主要目标。现阶段,我市城市居民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小区整治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等。各县(市)、区应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方式,根据城市人口、资源、环境和当地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当地城市居民家庭结构和平均住房水平因素,其城市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自住、够用”为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二、全面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各县(市)、区(局)务必于2007年底前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出台工作方案,建立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建立低保家庭住房档案。2007年年底前,所有区、局都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嘉荫县、铁力市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般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至少有一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并享受当地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以下的家庭。
(六)各县(市)、区(局)要完善面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家庭的实物配租和面向一般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的比例。新建廉租住房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3%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中按2%的比例配建,也可采取政府新建、购买小型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收购二手房等办法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积极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其中介费用由当地政府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支付;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局)适当建设一批功能齐全的小户型住房,向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赁住房保障。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一是各县(市)、区(局)财政应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市财政从2007年起,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帮助各县(市)、区(局)开展廉租住房建设;五是市财政、发改、建设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县(市)、区政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及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八)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核、轮候、年度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制度。从2008年起,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测算当地年度住房建设总量,并于上年底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每年年底,各地要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建设面积和保障数量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当地年度住房开发总量一并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和竣工面积应占年度住房建设规模和竣工面积的20%以上,未经审批及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多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政策。
(十)城市规划部门要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在棚户区和旧小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鼓励开发商在棚户区和旧小区内开发建设普通商品房,并可享受一定的政策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
(十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
(十二)各地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社区评议公示、评分排序售房”的程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销售办法,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备注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成员姓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当地政府可优先回购。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三)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进行,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加速推进棚户区改造和旧小区综合整治
(十四)2008年起,全市1市1县及15个区5年内必须基本完成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城镇棚户区中的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市发改、财政、人民银行、建设等部门要协调好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配套打捆中的申请工作,充分利用省级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成本等情况,匹配好贷款。
(十五)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组织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市场化运作难度大、棚户区地段商业价值低的项目应由政府直接组织改造。各地要通过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同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房源向社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在棚户区拆迁中,实行“拆一还一”政策。
(十六)促进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历史文化建筑要统一规划,科学修缮,合理保护,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十七)各县(市)、区(局)要认真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和测算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的能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对应建未建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起诉的起诉,该罚款的罚款。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党政机关及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督促所有企事业单位为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十八)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深入开展个贷需求的调查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政策措施,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职工通过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要根据我市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的变化,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款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并延长贷款期限。对按时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可研究给予利息补贴政策,其贴息的资金在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中列支。要组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各项收费项目的清理,采取多种抵押方式,由购房人自愿选择投保。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收费标准,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
(十九)对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在严格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等住房消费。
(二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降低运营费用,努力增加增值收益。在严格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合理核定管理费后,将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提取、使用全过程的监管。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组织领导
(二十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十二)城市居民住宅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都要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体的实施机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房棚户区和旧小区改造等职能化入一个部门管理;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危房棚户区、旧小区改造。充实专职人员,安排工作经费。
(二十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目标责任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列入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同时将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督办检查和考核奖惩,根据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机构落实情况、政策制定情况、档案建立情况、统计报表情况、资金落实情况、管理状况等因素,制定住房保障工作考评标准,进行打分评定,实行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建立约谈、通报和督查制度,推动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落实。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负责。
(二十四)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报市建设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确定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十五)构建住房保障法规体系。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市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的办法;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抓紧制定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和办法,从上到下迅速构建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确保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十六)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一月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