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扬府发〔2005〕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1、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合理规划布局、优先保障土地使用
2、城市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制订和修编,要充分考虑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城市物流功能区、物流集聚区、仓储区和配送中心及相关道路等设施。
3、对符合全市总体规划的物流集聚区建设项目,在规划、土地使用审批上予以优先,并比照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
4、对物流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5、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时,原划拨土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并给予适当补偿。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6、市政府设立市级现代物流业专项扶持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每年由市财政拨付一定的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主要用于:(1)物流园区、重点物流企业、重大物流设施、重要物流信息服务系统的规划、建设补贴;(2)引进的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住房的补贴;(3)扶持建立物流业统计体系,开展物流信息的收集和评价工作,适时建立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统计直报制度;(4)物流项目的招商;(5)物流人才的交流培训和物流知识的普及宣传补贴;(6)上级扶持引导资金要求的配套补助;(7)扶持建立物流业行业协会;(8)行业的考核奖励;(9)重点物流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贷款(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0)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实行“5+2”无假日预约通关、24小时全天候通关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的适当补贴;(11)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设立连锁销售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的补贴;(12)对进出扬州港的集装箱卡车所发生的过路费用进行补贴等。
7、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其国有资本金注入。
8、市经贸委技改贴息项目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物流集聚区的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市科技局、信息化办公室对现代物流信息项目也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9、对在扬州港首次开辟的内贸线(不含内支线)和国际航线的国内外船公司实施财政补贴,主要补贴与上海港相比超出的航道养护费、引航费、拖轮费等港口使用费,航线运行一年以上的,根据航线情况,由市政府在市级引导资金中一次性补贴20—50万元。对在扬州成立的货代公司,每年代理从扬州港进出集装箱达到1万标箱的,在市级引导资金中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1万标箱的,每增加0.1万标箱,增加奖励2000元。对帮助开辟外贸航线的单位和个人,每新开辟一条外贸航线并正常运营的,在市级引导资金中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实施税收优惠
10、对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11、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12、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13、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14、物流企业生产、加工所需引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物流企业发展先进信息系统所需进口的信息设施设备,按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规定减免关税。
五、实行规费减免
15、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集聚区、运输场站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
16、在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传统物流企业或工商企业中的物流部门时,对被收购企业原有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企业集团内部物流业务剥离,涉及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费用,并免收因内部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
17、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自2006年1月1日起,对集装箱运输车辆、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18、自2006年1月1日起,物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19、物流企业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对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20、凡涉及港口或口岸行政收费的、国家有明文收费标准的,要按照国家下限标准收费,没有明文标准的,一概不收费。
六、优化交通管理
21、市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清理涉及物流运输的各项政策、规定,对各类检查、收费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乱检查、乱罚款的,实现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研究建立城市专业物流配送车辆的车牌专用号段制度,制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有利于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市区通行及停靠的具体措施和运作机制,提高物流配送效率。
22、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城市货运市场的整治力度,整合货运市场资源,规范发展货运场站,支持上规模货运企业发展。
23、鼓励货运企业使用标准厢式货车,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牌照,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交通优先,给予市区通行权。
七、其他相关政策
24、企业通过引进(合资)、联合、并购等方式整合物流资源,在联合、并购过程中的权证变更可参照市属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办理。
25、市发改委、信息办、科技局和规划局在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等建设立项和规划审查时,要充分考虑与物流设备的标准化相衔接。
26、市发展现代物流业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我市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包括规划布局、项目定点的论证、政策支撑体系的研究和制定、重大物流项目的推进等工作。日常事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具体协调督促。
27、本文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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