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发〔2004〕27号
颁布日期:2004-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4〕27号

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全区相当数量的村(居)民将闲置住房用于出租,但部分房东缺乏自我管理、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导致税款流失。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范围内个人房屋出租户(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的税收征管工作,公平税负,防止税款流失,维持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结合对出租私房和流动人口的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从行动上重视该项税收的征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个人房屋出租管理的组织领导,做好与派出所、社区、行政村(经济合作社)等各方面的配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应有效利用较全面掌握全区出租房屋情况以及管理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优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个人房屋出租的基础资料

公安机关要结合经常性工作,充分利用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作职能,采集信息,认真摸清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底数,掌握详实的基础资料,包括出租户姓名、承租户姓名、出租房地址及面积、租赁时间、出租用途等,以书面资料或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提供给地税征管部门。

三、明确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的纳税标准

各镇、街道财政工作站要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给地税征管部门的出租户资料,调查核实后,报地税征管部门审定;地税征管部门将审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各财政工作站,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开各出租户纳税金额。

四、积极组织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的征收工作

每年的3月和9月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的征期,各镇、街道要依据地税征管部门确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组织人员依法征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流动人口协管员走门串户的便利条件,协助各镇、街道财政工作站一起做好征收工作。

五、及时催缴漏征的个人房屋出租税收

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应纳户和未纳户的核对工作,确保做到应纳尽纳。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纳税的出租户,先发放催缴通知书,经两次催缴无果的,由地税征管部门和镇、街道财政工作站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下户催缴。

六、依法查处征税过程中出现的抗税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积极为地税征管部门的依法征税提供法律保障,主动及时查处征税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案件,切实维护好税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催缴无效、拒不纳税的出租户,应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七、加强对个人房屋出租户的纳税宣传

地税征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政策宣传的业务指导,包括税收宣传资料的提供、税收政策的解释、税额的核定等;各镇、街道要根据地税征管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做好对本辖区范围内出租户的依法纳税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要通过出租私房星级管理等级评定、与出租户签定治安承包责任书等措施,将对出租私房的治安管理和纳税宣传有效地结合起来,并通过房东协会的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出租户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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