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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