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12月29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