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客运出租车营运证及号牌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客运出租车营运证及号牌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8〕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客运出租车营运证及号牌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出租行业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客运出租车汽车营运证及号牌(以下简称营运证号牌)实行有偿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偿使用办法
(一)在我市营运的客运出租车营运证号牌实行有偿使用。凡购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通过拍卖市场公开拍卖和竞买,成交后由市客运管理处发给带GH字样的营运证号牌。
(二)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出租车营运证不再用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发给,没有取得营运证的原批准无偿增加营运的车辆一律停办。凡无偿使用的营运证号牌可继续营运,需要转让的,一律实行公开拍卖竞买。
(三)拍卖的营运证号牌,对个人逐个拍卖,对单位分组拍卖。新办营运证号牌不收费,因变更或补发的收取工本费。
(四)新增加客运出租车营运证号牌拍卖数量,由长春市客运管理处提出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批组织拍卖。
(五)在每次拍卖前,市客运管理处要向社会发布公告,凡欲竞买营运证号牌的个人或单位,在拍卖前需向市客运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查营运资质合格,交付抵押金,取得合格证的可以入场竞买。
(六)竞买成交的,当场交足成交款,领取营运证号牌或成交凭证,并予以公证。数额较大当场筹款不足的,在5天内交足成交款,领取营运证号牌和成交凭证。逾期未交足成交款的,抵押金不退,营运证号牌另行拍卖。竞买中没有成交的退回抵押金。
(七)竞买到营运证号牌的个人或单位,要按市客运管理处指定的车型备车,按规定到当地公安、工商、税务、客运管理等部门分别办理行驶牌照和有关营运证件。竞买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半年内必须上线营运,逾期将无偿收回经营权,不得将获得的经营权私自转让。
(八)市客运管理处每年对出租汽车营运证号牌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号牌和驾驶客运出租车辆资格证件。
(九)拍卖的营运证号牌有效期限暂定为10年。其中,在有效期限第一年内不准转让,一年以后变更的,经批准后可到拍卖市场进行公开拍卖,禁止私下交易。
二、营运资质条件
(一)个人
1、竞买人须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2、本人有正式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2年以上驾龄;
3、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两劳”释放人员,须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2年之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注销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注销之日起满2年的,经客运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5、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单位
1、新成立的出租车营运单位,必须一次购买营运证号牌40台(含40台)车以上;现有营运单位申请购买营运证号牌必须在20台(含20台)车以上。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运车辆和相应的经营场所。
3、有相应的维修、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驾驶员。
4、需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其它应具备酶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三、每年客运出租车营运证号牌拍卖收入除交纳拍卖手续费外,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此项资金用于城市客运出租车基础建设或车辆更新。
四、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号牌有偿使用工作,由长春市客运管理处组织实施。
五、本通知由长春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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