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出国(境)办展、参展组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出国(境)办展、参展组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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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1-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2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出国(境)办展、参展组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使我市出国举办或组团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76号)及国家贸促会、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1]3号)的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出国(境)办展、参展组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春市分会为我市具备国(境)外办展和组团参展资格的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赴国(境)外举办或组团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工作统一由以上两个单位负责报批、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以市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办展计划,经市外办、市财政局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向外经贸部报批,并具体实施组织管理,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三、我市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办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制定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批组织实施。
四、不以市政府名义出国办展(不包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办展),一律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春市分会负责报批、管理和组织实施,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五、参加国家外经贸部和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牵头组织的国(境)外展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管理与组织实施;参加国家贸促会、贸促会行业分会和其它具备组展资格的单位组织的国(境)外展会,一律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春市分会负责管理与组织实施。
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出国(境)办展、参展工作的宏观管理,对出国(境)办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年内我市单独办国(境)外展会一般不超过两个。
七、关于我市出国(境)办展、参展组织管理工作的其它事项依据《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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