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7〕4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1985年以来,我市房屋建设与开发有了较大的发展。由于种种因素,一些房屋峻工后没有纳入产权产籍管理,致使全市各类房屋的登记、统计失真,难以反映城市住宅建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不规范,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和房屋管理,导致房改不能正常进行,制约了房屋建设的发展。为将房屋管理纳入正常化管理的轨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建筑市场和房屋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1985年以来建成的各类房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补办产权产籍手续,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加快发展,保持稳定,推进改革开放为出发点,以推进房改,加快住宅建设为契机,以实现房屋的科学管理为目标,清理与整改相结合,清理与堵塞漏洞相结合,通过对全市各类房屋的集中清理,摸清底数,在清理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补办产权产籍手续,对违法违规工程进行清理,使各类房屋全部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清理的范围
这次清理的房屋是指1985年至1996年底竣工的房屋。包括两大类,一是各类公建,指工商用房、机关、学校写字楼等。二是除私房以外的各类住宅,包括商品住宅,单位自建职工住宅及以各种形式建设的住宅等。
三、方法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由市建委牵头,采取从各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机构集中工作与各部门按职能分别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按步骤分阶段实施清理,最大限度地查清各类房屋的现状,制定必要的政策规定,然后实施处理,补办产权产籍手续。整个工作于明年5月末结束,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1997年末前)
制定清理违规无籍房屋工作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及清理工作所遵循的原则,落实责任。同时进行层层动员并通过新闻媒体等进行广泛的宣传。
采取报建、规划、产权、质监、开发等业务管理部门集中查阅资料与现场核验相结合、集中调查与建设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摸清各类房屋的底数,弄清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二)疏理情况与制定政策阶段(1998.1)
在广泛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情况疏理,然后进行现状分析,制定符合实际,前后照应,连续性、操作性强的政策规定。
制定政策规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前后衔接,有利于规范管理的原则。从加强规划和基本建设管理需要出发,对各类违规无籍房屋的处理,既要体现依法办事,又要考虑量力而行,对今后管理不产生副作用,确保不影响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达到既处理了遗留问题,又不影响日常管理的目的。
2、区分情况,分门别类的原则。在补交费用和处理措施上,分期、分类、分档进行。按房屋竣工时间,有根据地划分几个阶段,每一阶段采取不同政策,分类上首先是按房屋性质分类,公建与住宅相区别,公建中经营性与公益性相区别。住宅中商品住宅与其它各类住宅相区别。其次是按违规性质分类,违法与违章相区别。对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房屋,实行分档次补交费用,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手段。
3、简单易行,简化程序的原则。清理过程中,制定的工作办法要简单易行,处理程序尽可能要减化。补交费用可以将若干费用集中为一笔,统一收缴。或以对违法违章工程罚款的形式代替费用收缴。补办手续可以突出重点环节,比如在办理正式规划手续,工程质量核验手续的基础上,办理产权产籍手续,其它手续全部减化。
4、一事一议,单独处理的原则。补交费用方面,要考虑已经减免的各种批件,同时要将以往的三角债、各种欠帐等脱开,避免纠缠不清,无法进行。
(三)处理与补办手续阶段(1998.2-5)
在对各类房屋进行调查和制定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列入补交费用和补办手续范围内的房屋,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罚款的罚款,该补交费用的补交费用。补交费用由城建系统城市建设费用征收管理中心(中心未成立前由建委城建处)负责统一一次性收取,在规划、质检部门办理规划质检手续的基础上,由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补办产权产籍手续。
(四)检查验收阶段(1998.6)
清理工作结束后,进行整个工作的检查验收、总结。
四、组织领导
清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清理无籍房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苗若愚(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张元富(市建委主任),徐明亮(建工委书记),刘元俊(规划局局长),成员为于德裕(市建委副主任)、刘海山(市建委副主任)、于维联(市建委副主任)、何丽梅(市房地局副局长)、遇凤年(市房地局副局长)、刘晓磊(市建委副局级巡视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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