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能源产品经销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3-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3〕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能源产品经销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能源产品(包括煤炭、原油、汽油、柴油、天然气、机油、润滑油、渣油)的宏观调控,保持能源供需间的平衡,保证抗灾抢险的需要。现就审批新办经销能源产品企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申办经销能源产品的各类企业,须报市经委审批后,工商部门方可按有关规定发放营业执照。

二、市经委与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办法的规定,对经销能源产品的企业逐年进行复查,以掌握各类能源物资的销售情况,

三、本通知从四月一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