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6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机构改革方案》,保留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房地产行政管理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管理局属企业的职能。
(二)下放的职能
1.将辖区物业公司资质初审权和物业小区管理达标初审权下放给各区。
2.将对擅自拆改住宅房屋结构的行政处罚权下放给各区。
(三)强化的职能
1.城市供热的行政管理职能。
2.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能。
3.全市房屋结构安全的管理职能。
4.房地产行政执法监察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全市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制定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测绘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地产重置价格的管理;负责拨用房产的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工作。
(四)承担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运行指导和相关审批;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及房改资金的归集、统一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廉租房住户资格认定和集资合作建房及廉租房建设的审批;负责全市房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市供热行业的行政管理,研究制定城市供热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城市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供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和供热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六)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的行政管理;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企业等级评定、物业小区达标审批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审核报批;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新建小区的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
(七)负责全市房屋结构安全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拆改结构的日常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危房监测、排危工作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防汛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物业管理、供热管理、房屋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地产权属及其它各种纠纷;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九)负责全局行政性、经营性收费的立项申请、标准核定报批、监督检查,对行政性收入等有关资金进行管理。
(十)负责指导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大型供热企业和房管企业的领导干部;指导有关学会、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
负责制定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立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起草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承担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及清理、汇编、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负责机关和基层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及资格证书的审查、申报与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经济理论研究和改革发展战略的调研工作,组织制定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体制改革方案。
(三)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参与起草全市房地产市场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制定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房地产交易价格、租赁市场、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抵押、拍卖、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工作;查处上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查、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的管理工作。
(四)房产产权管理处
参与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抵押管理、房屋测绘技术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的起草;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的行政管理;指导、监督房产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城市建设有关手续的审批会签工作;负责房屋产权纠纷的仲裁;负责拨用房产的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测绘的行政。管理及资质审查;负责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查处房屋权属登记中的违法行为。
(五)供热管理处(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参与城市供热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的起草;组织开展供热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供热发展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供热项目进行审查;负责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和供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验证;参与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的审查和供热工程规划审批,会签及竣工验收;协调处理并网、居民回迁用热等相关问题;负责供热价格调整的报批,协调指导热费收缴工作;负责供热生产、运行、服务的协调指导,调查处理供热纠纷与供热事故;组织开展供热专业岗位培训。
(六)物业管理处(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参与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的起草,并制定配套管理办法;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培训物业管理人员;参与新建小区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工作。
(七)房屋安全管理处(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
参与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的起草;负责全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全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技术标准规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审批、发放《公共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证》;负责房屋结构安全技术鉴定的认定;负责危险房屋使用的定期安全检查;负责汛期危险房屋(包括弃管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
(八)房改综合处
负责全市房改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全市房改法规草案、政策及相关文件的制订;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房改的宣传工作;掌握房改动态,编制房改信息,开展房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房改政策的解答和咨询工作;负责对上级和市房改办各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房改办经费及文书、档案、印信的管理;负责筹备全市房改会议和市房改领导小组会议。
(九)房改指导处
负责全市公房出售的审核审批,公房提租补贴政策的指导及免、补的审批;负责全市集资合作建房的审核审批;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及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负责全市住房货币分配的审核审批、廉租住房及廉租户的认定;负责全市公房出售资金、集资合作建房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等房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对全市房改金融业务的检查、指导与监督;处理房改违规违纪和信访案件。
(十)计划财务处
参与全局行政性、经营性及罚没收入的立项申请、标准核定报批及监督检查,并对有关资金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核、报批全局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负责年终决算及分配兑现的监督管理;负责单位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的协调指导;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离退人员费用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全局收支计划,并对基层单位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负责行业归口综合统计及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奖惩、任免、调配、培养教育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推荐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及指导基层单位老干部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房地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事业单位改革
将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的行政职能划归市房地产管理局机关,同时将市房产产权管理处更名为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加挂市房产档案馆的牌子;将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更名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加挂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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