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9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机构改革方案》,保留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农业局承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2、原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职能划归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三)新增的职能
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职能;县(市)、区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协管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环保规划及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以及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保内容。
(二)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保工作,提出新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三)指导、协调解决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县)、区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环保行政稽查;开展全市环保执法检查活动。
(四)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制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五)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组织环保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保资质认可制度;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七)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及污染监督性监测;指导和协调全市环保宣教和新闻报道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核技术应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市内外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及项目管理;负责县(市)、区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协管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环保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监察处)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信息宣传、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起草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统一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调查处理群众信访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县(市)、区际环境污染纠纷。
(三)规划与财务处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各县(市)、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拟定环保补助资金计划和贷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及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市可持续发展纲要;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与审计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对外合作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负责制定地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负责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监督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网。
(六)污染控制处
起草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及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提出新建市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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