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园林绿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1-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1〕7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园林绿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园林绿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

长春市园林绿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长春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是主管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研究拟定全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

(二)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全市园林绿化、公园游乐事业的产业政策并实施行业管理。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对各县(市)、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市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庭院、居民小区绿化工作;评审城市绿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七)负责组织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新建和维护等专项资金。

(八)制定全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九)负责新建、改建项目中的附属绿地指标和绿化设计的审查会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园林绿化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理论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技术处)

负责编报、下达局系统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报、下达局系统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指导检查园林绿化科研、技术革新项目的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审核;负责城市绿化专项投资的预算决算;负责对城区内绿化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城市绿化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工程款和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及社会集团购买力和门票的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计核算及局系统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局系统财务工作的检查指导、业务培训及各项资金的监督;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绿化管理处

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新建、改建项目中的附属绿地指标和绿化设计的审查和会签工作;制定全市园林绿化事业的产业政策并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对规划区内绿地的占用、树木砍伐或移植的审批;负责城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城区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庭院、居民小区绿化工作。

(四)公园管理处

制定城市公园各项产业政策和管理标准;负责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工作;提报城市公园年度建设、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新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公园新建、改建、维修项目的审定报批工作;负责园容园貌、服务质量的检查、指导;审定城市公园花展、灯展等各类大型活动方案;负责公园各项商业服务网点、游乐设施的审定和管理;负责公园内绿化、彩化、动物饲养、水体治理的计划审批、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公园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支部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园林绿化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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