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4-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4〕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具体贯彻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
一、市固有资产管理局是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资产评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国有“企”(民)营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l号令)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投资折股的依据。集体企业在发生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产权变动行为时,也要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接到批准立项文件后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的旧有土地和国有自管房产发生产权变动,需对已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应连同占有的其他准备作价或折股的资产统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统一由具有海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有整体资产人为地分解开来,分别立项.单独评估,分别确认。
五、各县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业务时,必须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最近,有些部门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的规定,以行业、系统层层设置资产评估机构,并擅自审批资产评估资格,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省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造成混乱。一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不经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了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规范和加强我省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资产评估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二、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批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统一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任何无证开展资产评估的机构,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责令其停止资产评估业务。
三、目前,我省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地产等专业性、行业性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的机构,除个别领取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外,绝大部分属无证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自本通知下发后,全省所有从事和准备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地产和其他专业性、行业性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申办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专业性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四、凡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一律不予确认。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据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处理的一律无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图发[1987]58号)予以处罚。。
五、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是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清算、贷款抵押等经济行为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均必须由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该经济行为的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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