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饮娱乐服务场所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4-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饮娱乐服务场所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

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创造清洁、安静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各类饭店、歌舞餐厅、舞厅、餐厅、卡拉OK厅、录像厅、游艺厅和洗浴场所(以下简称餐饮娱乐服务场所)的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市城区内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我市城区内餐饮娱乐服务场所的环境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工商、卫生、城建、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餐饮娱乐服务场所的环境进行管理。

三、餐饮娱乐服务场所所产生的噪声、振动、烟尘及污水、污物,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凡从事餐饮娱乐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料应当采用天燃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或型煤。

(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并配置相应的清除烟尘、除油烟设备,必须单设排烟、排气筒,其高度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一律不得架设和使用室外音响设备和仿声设备。

(四)必须采取有效的消音减振等防治污染的措施。

(五)不得在居民楼的楼道内、临街门前等公共场所屠宰畜禽及泼放污水、污物。

(六)附近没有公共卫生设施的,必须修建室内厕所,污物必须堆放到指定地点。

(七)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四、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建设项目,必须到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凡违反本通告第三条(一)、(二)、(四)项的,除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外,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

(二)凡违反本通告第三条(三)项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没收音响设备;同时,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

(三)凡违反本通告第三条(五)、(六)项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凡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在限期内未补办有关手续的,由环保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并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对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环保局会同工商、卫生、城建、公安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九、各县(市)、效区可参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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