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化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化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9-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89〕4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加速我市“森林城”的建设,巩固并发展绿化成果,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外》,特重申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有关绿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和居民爱护花草树木,使全市逐步形成一个人人关心绿化建设,人人参加绿化管理的新风尚。
二、禁止破坏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绿地内挖沙取土以及从事任何危害花草树木的行为。经批准进城的畜力车,牲畜不得啃树皮,违者,对车主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种五倍的树木。
三、严禁在绿地上摆摊、堆物,不得靠树摆设摊床及在树上挂物。运送商品的畜力车(菜农送菜车除外),送毕要立即离开市场。
四、各单位和居民应严格执行绿化“三包”“责任制。绿化“三包”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分范围,检查监督。对拒不执行绿化“三包”的,应按建筑面积,由各街道办事处对单位或居民每月第平方米收缴二分钱管理费。
五、现有城镇公共绿地和“森林城”规划中确定的预留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使用性质。违者,按《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六、凡施工临时占地,应采取绿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树木及绿化设施。如因工程施工确需修剪树木要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修剪损失费。凡未履行手续或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木损害的,幼树以每株五十至一百元,成龄树每株以三百至五百远赔偿损失,并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滥砍盗伐林木,凡盗伐林木者。按国家和省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处理。滥伐盗伐林木,触犯刑律的,由林业或绿化主管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城镇主要街路、广场公共绿地和农村集体林,应设专人管护。市场绿化由工商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管护。
九、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应与绿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绿化管理工作。
十、严格执行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原则。绿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受到保护。凡辱骂、殴打执行绿化管理职务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
十一、本通告由市绿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城建局共同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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