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1〕5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的高效、节约、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凭证。
三、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四、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是掌握登记单位的资产、负债、国有资产等情况。产权登记根据不同情况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检查的内容重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变动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填报年度检查表,并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其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数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这部分资产的使用、收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征收资产占用费的基础上,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有新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情况的行政事业单位,需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七、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必须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对不按本管理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九、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外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登记总体情况进行汇总。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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