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热值后混合燃气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0〕6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热值后混合燃气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长春市提高热值后混合燃气价格的批复》(吉政函[2000]79号),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热值后混合燃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热值后的混合燃气价格:居民用气每立方米l.50元;公用气每立方米1.70元;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用气每立方米1.80元。

新燃气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对混合燃气进行热值检测,以保证混合燃气热值达到4500大卡以上。

三、提高热值后的混合燃气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求得群众以及用气单位的理解、支持,确保社会的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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