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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热值后混合燃气价格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0〕6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热值后混合燃气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长春市提高热值后混合燃气价格的批复》(吉政函[2000]79号),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热值后混合燃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热值后的混合燃气价格:居民用气每立方米l.50元;公用气每立方米1.70元;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用气每立方米1.80元。
新燃气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对混合燃气进行热值检测,以保证混合燃气热值达到4500大卡以上。
三、提高热值后的混合燃气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求得群众以及用气单位的理解、支持,确保社会的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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