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科技部国科发高字[2000]40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科技部国科发高字[2000]40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0〕5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科技部国科发高字[2000]40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调整长春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的函》(国科发高字[200O]4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长春汽车研究开发园是高新区重要组成部分,经置换后,已正式划入高新区政策区内。今后园区内的企业,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以予以认定,其税务关系由高新区税务部门管理,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园区内新办企业,可到高新区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同意调整长春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的函
国科发高字[2000]402号
吉林省、河南省、湖南省、贵州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高新区进行区域面积置换的函》(吉政文[2000]75号)、《关于置换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部地域的函》(吉政文[2000]1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利科技园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函》(豫政文[2000]1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规划范围的函》(湘政函[2O00]90号)、音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调整方案>的函》(黔府函[2000]49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在不占用耕地、不增加总面积的前提下,对长春、吉林、洛阳、株洲、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不易开发利用的10.03平方公里区域调出开发区,将长春高新区新建区邻接的6.13平方公里(不含城市防护绿地、水面和苗圃)、长春光电子产业园区1平方公里和汽车研究开发园2.9平方公里区域调入开发区。
调整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有效面积保持19.11平方公里不变,区域边界为:政策区东起人民大街(含工大、师大、农大),西至电台街、桦甸街、红旗街,北起解放大路,南至卫星路;集中新建区东起滨湖路、杨家屯,西至开运街,北起飞跃路、硅谷大街、卫星路,南至102国道;汽车研究开发园区位于一汽二厂区八三公路以东,支农大街以南,西六路以西,一汽二厂区铁路专用线以北(不含一汽大众有限公司及一汽集团原已建成的分厂)。
二、三、四、五从略。
六、新调入高新区区域范围内已有企业,其现有产值不计入高新区总产值。
七、请你们根据调整后的新情况,尽快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积极为高新区创造更好的环境条件,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高新区更快更好地发展。
国家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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