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粮食是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关系国计民生。为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能力,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粮食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当出现粮食不安全状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食市场,稳定社会秩序。

第三条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措施。

第二章落实粮食安全地方

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应急处理等负总责。有关领导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解决各种影响粮食安全的问题。各级计划、粮食、农业、财政、工商、物价、交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要逐级分解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抓好地方粮食储备、成品粮储备、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点、应急供给点等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当地的粮食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粮食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粮食安全工作措施不落实,或应急处理不当、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件或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稳定和加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与职能,确保“事情有人管、工作有人抓”,并保证粮食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随意移用。

第三章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条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努力保持150亿公斤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建设和保护好全省1500万亩标准农田。妥善处理经济建设与保护耕地的关系,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实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耕地数量的控制和保护,省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的监测和保护。

第九条增加农业投入,健全粮食生产安全保障体系。

(一)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壤地力培育、低产田改造步伐,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到2007年,全省再完成500万亩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二)加强粮食主产区生产基地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对粮食生产的科研攻关、技术引进、示范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增加粮食科技储备,健全农业技术推广网络,提高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率。

(三)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确保在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子供给。省级每年按全省常年救灾需种量的10%进行储备。储备种子所需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储备费用由省财政拨补。各地也要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储备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调动主产区粮农和种粮大户的生产积极性。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随行就市的原则,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二)从今年起,省里暂停征收种粮油农民的农业税。

(三)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

(四)分级建立储备粮轮换粮源订单生产基地,并实行政府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四章健全地方粮食储备体系

第十一条全省地方储备粮总规模为2275亿公斤,其中省级68亿公斤,市、县(市、区)1595亿公斤。省和市、县(市、区)粮食储备必须按照省定计划足额到位。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当地实际情况,各地可适时增加地方储备规模,并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管好地方储备粮,确保储得进、调得出、用得上。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粮权属于同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动用应报省政府批准,市、县(市、区)储备粮的动用由当地政府决策并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十三条对省和市、县(市、区)的储备粮,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清仓查库,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第十四条严格储备粮轮换制度。地方储备粮轮换粮源主要采用政府订单形式收购,不足部分向省外公开采购。储备粮轮换应严格按计划执行,提前落实粮源,边进边出,确保储备粮的数量和规模。储备粮轮换销售要积极推行市场竞价销售,并分批适时轮出,防止“逆向操作”。

第十五条进一步改善粮食仓储设施条件,逐步实现省、市、县(市、区)储备粮管理的网络化,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制度。各市、县(市、区)要按省有关规定,通过粮食经营企业、加工龙头企业和批发大户等多渠道落实。对承担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的企业,当地政府要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完善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全省应确保每年筹集662亿元粮食风险基金,其中省级362亿元(含宁波),市、县(市、区)3亿元。确保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和利息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建立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应急粮食采购、应急费用等支出。粮食安全调控资金5年内全省达到3—4亿元的规模,其中省级1亿元。资金来源从粮食专项资金中调剂筹集。

第五章培育粮食市场体系

第十九条积极培育多元化粮食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

第二十条鼓励多种经济主体参与粮食市场建设,重点建设好杭州、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的口粮批发市场,金华、衢州、嘉兴等地的饲料粮批发市场,沿海港口城市的粮食进出口中转市场,推动市场上规模、上档次,并引进仓储式销售、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促使批发市场向配送中心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粮食物流资源整合,以批发市场为重点建设集粮食仓储、批发、加工、信息为一体的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我国南方重要的粮食集散地之一。

第二十一条依托“浙江农网”、“粮油在线”等信息网站,积极发展粮食电子商务贸易,建设粮食无形市场,并推动粮食批发市场向配送中心发展。

第六章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协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与国内粮食主产区的联系,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把省外粮源引进来,努力保证较为稳定的粮源。

第二十三条支持省内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粮食龙头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实现跨省区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优先获得可供粮源。

第二十四条积极鼓励和支持省外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来浙江从事粮食贸易、批发经营、代储代销、建立加工和配送中心等各种粮食经营业务,引进更多的省外粮源。

第七章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第二十五条各级粮食部门会同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的监测预测,及时收集掌握和分析整理粮食产量、消费需求、库存和粮源、国内外粮食产销政策等情况,及时向各级政府报告,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科学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立粮食市场格监测体系。各级物价部门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粮食成本、价格采集点,进行动态分析对比,把握市场二十七条为保持市场粮食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设立粮食收购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三条“安全警戒线”。具体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当监测到粮食价格波动逼近“安全警戒线”时,应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号。

第八章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均属于粮食安全紧急情况:

(一)由于疫病、谣传等引起突发性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大幅波动和出现1个县以上的粮食抢购。

(二)省粮食、物价部门报告粮食零售价格超过了“安全警戒线”。

(三)由于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失衡导致全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四)由于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封锁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二十九条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及时启动本市、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

(二)迅速采取各项调控措施平抑市场,防止粮食抢购风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

第三十条省、市、县(市、区)各级都要成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省、市、县(市、区)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同级粮食部门。

(二)指挥部由地方行政首长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粮食、计划、财政、农业、工商、物价、民政、交通、公安、农发行、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省粮食局:负责处理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粮食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全省粮食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农业等部门,负责全省粮食产、销、调计划的制订。

省民政厅: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粮食风险基金及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

省农业厅:负责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省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粮食部门制定粮食价格“安全警戒线”,研究提出省政府应采取的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

省交通厅:负责做好全省粮食应急运输的车辆、船舶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应急情况下粮库和粮食调运中的安全保卫,维护应急粮食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省监察厅:负责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省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资金贷款。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信息发布,组织好新闻宣传报道。

第三十一条应急准备:

(一)落实应急粮源。应急粮源主要包括原粮储备、成品粮储备、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成品粮储备由各级根据应急需要适量安排。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点和应急供应点。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提前指定落实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加工企业。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要能基本满足应急加工的需要。粮食应急供应点可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和信誉好的零售商店承担。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要有一至二个应急供应点。应急加工点和应急供应点由当地政府或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规划和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搞好运力、运输线路、存放点、运输工具等计划编制,确保特殊情况下应急粮食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应急程序:

(一)省、市、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实行分级决策为主、省统一协调相结合。当局部地区出现紧急情况时,粮食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决策建议。当地政府接到粮食部门报告后,视情决定是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省政府。

(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或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应迅速掌握、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

(三)如应急情况范围继续扩大,省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后,下达启动实施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命令。

(四)省级有关部门接到省应急指挥部通报和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五)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接到省应急指挥部指令后,要迅速执行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各地在启动当地应急预案时要服从省里的统一调度和协调。各地最新的动态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应急实施。主要根据当时粮食供求状况的紧张程度和应急的需要,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通过应急供应网点,加大粮食投放和供应;立即通过核定的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源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调用政府落实的商品粮周转库存,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的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和批发企业最低周转库存制度,坚决取缔无照和超经营范围经营粮食;严厉打击在市场格波动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正常供应的行为;规范粮食经营主体行为,制止以次充好、掺杂使假,防止价格欺诈,实行公平交易。

(四)加强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市场趋势。

(五)若预计将出现粮食断供,可动用地方储备粮调控市场。动用的原则是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级储备粮,再动用市级储备粮;最后动用省级储备粮。

如省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省政府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在浙江的储备粮。动用市、县(市、区)储备粮,须报省粮食局备案;动用省级储备粮,须向省政府正式提出申请,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省政府根据省应急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省政府商调应急粮食,或向国家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七)必要时,由省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市、县(市、区)要按照省里的计划安排,抓好恢复粮食生产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八)当出现特急状况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的粮食品种、区域范围和具体措施。

2.实行居民凭证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超市购买粮食,供应价格执行由政府统一规定的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省政府下令暂停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调配和供应。

(九)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第三十四条事后处理:

(一)在事后半年至一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粮食储备,包括成品粮库存;两年内恢复已动用的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

(二)财政部门对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三)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按事权责任承担补偿;对政府实施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受到经济损失的粮食企业,财政部门要给予合理补偿。

(四)对在粮食应急处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给予表彰奖励。对应急过程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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