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令2005年第197号
颁布日期:2005-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

省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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