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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5年第197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
省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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