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发〔2008〕59号 |
|---|---|
| 颁布日期:2008-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的通知
镇政发〔2008〕5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镇江市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2008-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指导,实现建设和谐镇江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范围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以下统称市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指实施范围内享受城市低保或特困待遇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按家庭人均收入占上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测算;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按家庭人均收入占上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左右测算;住房困难家庭,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其它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市区城镇家庭。
第四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性文件,对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起重要调控作用。在本规划期和规划区范围内,凡与住房保障相关的各项活动和政策规定,均应与本规划相符合相协调。
第五条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两个部分。
第二章保障需求
第六条依据《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0年中心城规划人口为95万,人均住宅面积35平方米左右,住房总需求约3325万平方米。根据“十一五”期末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需建设各类住房600万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44.75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需安排住房保障性资金16712万元。其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3197万元,实物配租资金8036万元,租金核减资金79万元,直管公房危房零星改造资金2400万元,共有产权住房资金3000万元(见附件1)。
第七条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分析。规划期内筹集住房保障资金计1672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资金32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0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13900万元,其它可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1500万元。
第三章保障目标
第八条住房保障的总量目标。
1.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1091户次,其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8156户次,实物配租500户,租金核减2435户次(见附件2)。
2.建设或购置保障性住房6800套,建筑面积44.7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500套,建筑面积2.7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6000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30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见附件3)。
3.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0.394平方公里。其中,廉租住房用地0.025平方公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351平方公里,共有产权住房用地0.018平方公里(见附件4)。
4.实施危旧房改造建筑面积69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危旧房零星改造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成片改造危旧房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见附件5)。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实行组合结构、分类施保。廉租住房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保障性住房可采取集中兴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合理选择建设地点,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年度指引。
1.2008年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租赁核减与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重点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对其中孤老、残疾等无房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年底前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建设或购置保障性住房3100套,建筑面积20.5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55万平方米;实施直管公房危房零星改造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成片改造双井路片区危旧房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
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制度和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及其它城市人群住房困难问题。
2.2009年—2010年,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通过建设与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形式,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到2010年底,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两年建设或购置保障性住房3700套,建筑面积24.2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400套,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30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实施直管公房危房零星改造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成片改造危旧房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多渠道筹措房源。实物配租房源主要来源于: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和限价商品房小区中分散配建,收购二手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以及盘活政府存量住房等。
第十四条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合理规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布局,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每年开发建设量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住宅新开工建设总量的5%。
第十五条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主要面向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建设总量控制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的10%左右。
第十六条完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及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积极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
继续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制定新老职工住房补贴方案,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第十七条积极稳妥的开展旧城区和老小区改造。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完善市区老住宅小区功能,改善老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
第十八条多渠道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集中的单位和地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集中建设向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第十九条大力发展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与房屋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第二十条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3.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5.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6.收购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以及盘活政府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减免市权范围内的所有税费;
7.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免缴营业税、房产税;
8.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二十二条完善规划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全面落实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完善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严肃纠正违反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规划执行情况和政府工作要求对规划作出调整。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可跨年度使用或在年际间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丹阳、句容、扬中市可参照本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制订相应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由镇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住房保障资金需求计划表
单位:万元
数值年度
分类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合计
租赁补贴
645
1166
1386
3197
实物配租
1430
3146
3460
8036
租金核减
25
26
28
79
危房零星改造
800
800
800
2400
共有产权住房
—
1500
1500
3000
合计
2900
6638
7174
16712
备注
1.租赁补贴资金测算:2008年上半年保障对象为最低收入与租住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扩大为全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补贴资金量按现行保障范围与扩大后保障范围各6个月测算。
2.购置廉租住房单价按年10%左右逐年递增。
3.租金核减按房改标准租金的60%核减。
4.共有产权住房所需资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50%测算。
附件2:
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
单位:户,万平方米
数值年度
分类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合计
租赁
补贴
户数
7666
9360
11130
28156
面积
14.00
15.83
18.83
48.66
实物
配租
户数
100
200
200
500
面积
0.55
1.10
1.10
2.75
租金
核减
户数
700
845
890
2435
面积
2.81
2.97
3.12
8.90
合计
户数
8466
10405
12220
31091
面积
17.36
19.90
23.05
60.31
备注
1.2008年上半年保障对象为最低收入与租住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扩大为全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最低收入家庭指低保与特困职工家庭,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0元测算补贴;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的家庭,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8元测算补贴。
附件3: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与共有产权住房
配建任务计划表
单位:套,万平方米
数值年度分类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合计
廉租
住房
套数
100
200
200
500
面积
0.55
1.10
1.10
2.75
经济适
用住房
套数
3000
1500
1500
6000
面积
20.00
10.00
10.00
40.00
共有产权住房
套数
—
150
150
300
面积
—
1.00
1.00
2.00
合计
套数
3100
1850
1850
6800
面积
20.55
12.10
12.10
44.75
备注
1.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按年度住宅建设总量的10%测算;2009、2010年度按5%测算;
2.共有产权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的10%配建。
附件4:
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表
单位:平方公里
数值年度
分类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合计
廉租住房
0.005
0.010
0.010
0.025
经济适用住房
0.175
0.088
0.088
0.351
共有产权住房
—
0.009
0.009
0.018
合计
0.180
0.107
0.107
0.394
附件5:
危旧房改造计划表
单位:万平方米,万元
数值年度分类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合计
零星改造
2
2
2
6
资金量
800
800
800
2400
成片改造
17
19.6
26.4
63
资金量
220000
178000
236000
634000
备注
成片改造资金来源,采取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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