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发〔2006〕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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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镇政发〔2006〕8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镇江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各部门在组织编制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
2.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有关部门从规划选址、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工业项目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十五小”和“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从2007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
3.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实施《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和《镇江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设立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现有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面。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4.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资金、信贷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全面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5.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市“十一五”期间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和重点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地区、本行业调剂获取,没有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市和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配套排水管网,不断增强城镇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能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6.坚决关闭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长期不能稳定达标,偷排以及与区域功能定位严重不符、污染物排放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今明两年,在全市组织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并加大企业技改力度,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停;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
7.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颁布实施《镇江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界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从2007年起,我市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化工企业全面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2007年底前,全市印染企业要全部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
8.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级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
9.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
10.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四、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
11.各级财政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12.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0万元,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每年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两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也要安排落实环保专项资金和奖励经费。市和各辖市(区)、镇江新区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3.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
14.在深化环境价格改革中增加投入。依据省政府制定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价格,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2006年底前,市制订危险废物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2008年底前,逐步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和污泥处置。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15.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矿产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将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各类资源费减免须按规定审批,并予以公告。征收的各种资源费须按规定用于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对于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和各辖市(区)财政纳入同级预算。对购买秸秆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16.实施税收减免。认真执行省政府在“三废”综合利用,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等方面的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17.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五、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8.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从法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2006年底前,建立市环境安全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市环保部门要设置饮用水源环境监管机构。各辖市(区)也要抓紧建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19.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建设全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完善全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市环境监测、环境科研实验楼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办公场所。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土壤环境有机污染监测调查及污染防治。各辖市(区)也要相应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20.充实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加强环保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各镇政府要明确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把工作绩效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部门人员编制。建立健全市、辖市(区)二级环境监测、辐射安全和危险废物监管网络。根据省政府的部署,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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