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拱墅区企业自备发电机财政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拱墅区企业自备发电机财政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4〕82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4〕82号
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拱墅区企业自备发电机财政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区计经局拟定的《拱墅区企业自备发电机财政资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拱墅区企业自备发电机财政资助实施办法
区财政局、区计经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积极应对当前电力供应紧缺局面,鼓励企业配备使用自备发电机发电,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4]33号《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享受财政资助:
1、在我区税务登记、税收收入隶属我区、上一年度或自备发电机购置年度的国地税税收收入总额20万元以上的企业;
2、上一年度或自备发电机购置年度销售收入(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商贸零售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批发企业;
3、自备发电机在2003年7月1日以后新购置;
4、单机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
5、与市电力部门签订《自备电源协议》;
6、符合《通知》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安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核的计量表计。
二、资助标准
按企业购置的发电机容量每千瓦资助300元,但该发电机必须正常运作。
三、资助期限
财政资助时间暂定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
四、资助资金渠道
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区本级承担;各镇、街道所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区本级与镇、街道按体制分成比例确定(即区本级承担60%,镇、街道承担40%);区工业功能区所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区工业功能区承担。
为便于操作,资助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支付,镇、街道和区工业功能区承担部分在年终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五、资助程序
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填妥《杭州市工商企业自备发电机财政资助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后,附购置发电机的发票复印件、财务(年)报表及《自备电源协议》,向区计经局申请办理,经区计经局核实并经区计经局和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予以资助。
六、资金兑现时间和方式
财政资助资金按季兑现,首期拨付资助资金的70%,其余30%部分在发电机购置的次年底经核实该发电机仍在正常使用的,予以拨付。
七、资助资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收到的财政资助资金直接冲减固定资产购置成本。
八、监督和检查
企业取得资助资金后,因违反《通知》或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在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的同时,视情节严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计经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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