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国内组织和个人购买我市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准许办理房地产权证工作请示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9-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国内组织和个人购买我市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准许办理房地产权证工作请示的通知

杭政办〔199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国内组织和个人购买我市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准许办理房地产权证工作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国内组织和个人购买我市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准许办理房地产权证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已允许国内组织和个人购买我市新建内销商品房并办理房地产权证。现就开展这项工作的具体事项请示如下:

一、关于实施时间和范围。从1999年5月1日起先在市区范围内开放出让土地上的新建内销商品房。原行政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交易以及此前购买的非本市户籍人士办证确权问题,由市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市房管、土管等部门进行政策研究,予以第二步实施。

二、关于治安管理。采用房管部门办证、公安部门备案的办法,即由市房管局将外地人购买出让地块内销商品房办结房产证的产权人名单,按月抄送给市公安局(电脑打印清单或电脑联网),然后由公安部门按现行暂住人口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准许购房入户的地区,要求申办杭州市蓝本户口的,按蓝本户口管理办法执行。

三、房屋开发销售单位应及时向市土管局提供地籍宗地图。

四、关于房、地产证的发放。国内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市区购买内销商品房申请交易过户、产权登记,应向市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发票联和交付联;

2、房屋分户测绘图纸;

3、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为方便群众办证,市土管局凭市房管局发放的房产证和申请人身份证、购房合同或发票的复印件予以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境外人士的购房确权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予批转。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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