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展示和交易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展示和交易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展示和交易活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房地产展示和交易活动管理的意见

市建设局市工商局

二○○四年十二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3〕50号)要求,为了建立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市房地产展示和交易活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展示和交易活动的归口管理。凡举办多个企业参加的公共性房地产展示(包括展览、展销)和交易性服务活动,举办方应向当地工商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的活动组织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实施。举办方在活动组织中应严格审核参展单位的营业执照、开发经营资质、项目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证等相关资料。市区房地产展示和交易活动由嘉兴市房地产业协会牵头举办,一般一年举办二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举办社会公共性的房地产展示和交易活动。

二、建设和工商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展示和交易活动中的行业监管,倡导“诚信宣言”,加强参展企业的行为自律,规范企业经营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商品房,不得在房地产展示交易活动中进行预售或以用签约、卖“号子”等其他变相形式进行预销售,违者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房地产展示和交易活动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展。举办方可收取场租费等成本费用,并要做好交易活动中的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为房地产展示和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四、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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