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人行、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二○○三年四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和省建设厅等七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测与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采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房地产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并通过对本地房地产市场供求、结构、价格涨幅和商品房空置等状况的分析和整理,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解决。同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房地产市场中出让土地、商品房供销情况以及商品房价格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保障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县(市、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过程中的新动态,研究保证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措施,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和各类商品房的供求比例,实现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防止出现新的房地产“过热”现象。
二、强化土地管理,严格制定土地供应计划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坚持市、县(市)政府对土地的统一供应和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鼓励利用存量土地与危旧房改造进行房屋开发建设。要严格禁止开发建设背离国情的“豪宅”,适当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对越权批地,利用集体土地、工业园区用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无力开发及闲置土地,超过法律规定年限的要依法收回。
各县(市、区)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研究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控制土地供应总量,逐步实现按计划供地。加大对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倾斜力度,同时在制定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
三、充分发挥城市规划职能,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
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所有列入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近期拟开发建设区块的条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经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和未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不得交付使用。凡属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法定规划条件,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他用途的用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四、严厉查处抽逃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按照“做大、做强、做精”房地产的要求,健全各方面的规章和办法,采取切实措施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标准,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淘汰一批规模小、实力弱、信誉差的企业,提高开发企业的整体水平。对一些负债过高、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银行部门要严格控制其贷款,防止“半拉子”工程的产生。同时,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其所开发的项目应同时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特别是对企业抽逃注册资本金、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管理,推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完善市场住房供应的结构和比例,适度调控过快的商品房价格涨幅。对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要确保各项配套优惠政策的落实。要严格禁止挪用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从事商品房开发。各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实行统一管理,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主体、开发单位。
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各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定期制定和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购买对象的收入标准和其他条件,以及购买面积标准和超面积的处理方法,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要严格审核购房对象的资格条件,加强对销售价格监督,对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要严肃查处,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切实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未制订相应监督管理办法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县(市、区),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通过新建或从现有公房中调剂一部分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及时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的居住问题。廉租住房制度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也可以采取租金补贴形式,由符合租住廉租条件的职工自行到市场上租房居住。对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地方,可以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结合“城中村”的改造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采取优惠扶持政策,由政府部门组织,社会各方参与,通过建设“安心社区”,切实解决外来人员居住困难。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具备申请廉租住房条件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各地应积极探索建设低价位商品住房的办法予以解决。
六、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的管理,规范商品房销(预)售、按揭抵押登记备案制度
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商品房预售证发放管理。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凡投入开发建设资金(不含土地款)达不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和工程形象进度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房地产、工商等部门在房地产市场整顿中要重点查处违规炒“楼花”等牟利行为。各地可以作出高于国家和省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和要求的规定,提高商品房预售标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不得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预订(定)款性质的费用。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以及存在其他违规销(预)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的力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建立商品房销(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当地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发放条件,坚持建立和完善(预)购买商品房抵押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登记备案。
七、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加强小区综合验收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中介管理的规定,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商、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严格房地产中介机构设立条件,逐步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从(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服务制度。对利用虚假信息牟利,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等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要以培育物业管理市场为出发点,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一次性收缴工作。针对当前物业管理水平整体相对不高,多数企业亏损现象严重的现状,各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交付使用房屋建设过程的监控力度,从根本上保证房屋质量符合设计条件和要求。各地要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改变单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建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促使由市场竞争产生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人员,特别是中级职称以上专业和应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杜绝不合格企业入市。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制度,加大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管理力度,做好小区配套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住宅小区的建设水平,提升小区的居住质量,为推行小区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八、规范发展房地产金融业务,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各地在发展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同时,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上海银发[2002]735号),认真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条件,积极征求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和实力情况,并加强对企业自有资金、房地产开发贷款、商品房销(预)售资金的监管。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切实加强个人房地产金融业务的管理,申请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的,所购房产必须符合贷款条件,贷款期限及抵借比均不得超过相关规定,其中个人申请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其建设进度应符合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标准。
九、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要认真贯彻《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与补偿。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制定房屋拆迁规定与补偿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和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各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使被拆迁人了解拆迁政策,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对被拆迁人意见较大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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