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委等单位关于杭州市城市洁化绿化亮化整治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建委等单位关于杭州市城市洁化绿化亮化整治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城管办、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洁化绿化亮化整治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关于杭州市城市洁化绿化亮化

整治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市城管办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为加强我市城市洁化、绿化、亮化整治长效管理,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迎五一城市洁化绿化亮化专项整治月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88号)、《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迎五一城市洁化绿化亮化专项整治月活动评比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10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城市发展战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城市管理体制;贯彻“短期突击、重在长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加强执法、严格管理”的工作方针,通过建立和实施长效管理机制,洁化、绿化、亮化杭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杭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杭州市“三化”整治长效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杨戌标副市长任组长,何荣坤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建委、城管办,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城管执法局、财政局、监察局、林水局、工商局、公安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电力局、杭州电信公司、市广电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三化”办,设在市城管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办主任陈红英担任。各区政府应相应成立“三化”整治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建立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市“三化”办应建立市、区两级工作例会制度,重点研究“三化”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整治措施。

三、整治工作任务

(一)整治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涉及城市洁化、绿化、亮化工作以及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地区和部位。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1、洁化方面:基本消灭“脏、乱、差”现象。重点整治市政设施(道路护栏)破损和市区环境“脏、乱、差”现象。包括已建道路路面破损、侧石残缺,两侧垃圾,废弃电杆、水管、建筑材料等现象;在建道路的施工情况;城郊结合部的垃圾清理和河道保洁情况。

2、绿化方面:基本解决黄土裸露问题,重点整治已建道路两侧绿化带破损现象,包括已建道路绿化带稀损,绿化带内黄土裸露、植物损毁、侧石损毁等现象以及绿化带内垃圾清理、主要道路节日盆花摆放等情况。

3、亮化方面:基本消灭断字缺亮和不按规定亮灯现象。重点检查道路两侧路灯残缺、灯箱广告破损、店招店牌缺字断亮现象;亮灯主体和建筑物亮灯亮化情况。

四、责任分工

坚持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快市管道路下放工作,突出各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的工作职责为:

市建委协助市“三化”办重点抓好“三化”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协调工作。

市城管办为“三化”整治长效管理牵头责任单位,承担市“三化”办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对全市洁化、绿化、亮化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指导、服务和督查。同时,市城管办为洁化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对全市洁化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调查、协调、督促、联络、服务和洁化标准制定等工作;以及做好亮化长效管理工作的协调、督促、联络、服务和亮化标准制定工作。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为绿化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全市绿化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调查、协调、督促、联络、服务和绿化标准制订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为亮化执法检查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亮化工作的执法检查;负责对洁化、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城管办、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所辖的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市容环卫监管中心和市绿化管理指导站要充分发挥监督服务职能,督促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整治项目,做好协调、督促、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提出“三化”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对策;认真核定整治项目所发生的工程量(正常养护范围内的应由养护单位承担),为专项整治经费的最终审核提供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三化”整治长效管理中涉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林水、工商、公安、交警、国土资源、房管、电力(路灯所)、电信等部门根据职能和责任分工,配合做好“三化”整治长效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为“三化”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主体和组织实施单位。要建立辖区范围内正常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抓好本辖区洁化、绿化、亮化长效管理和整改落实工作,消除管理死角。

“三化”整治长效管理过程中,涉及整治内容的各有关职能单位,应服从所在区政府的工作安排,认真落实整改工作。

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继续做好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进一步推进管养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运作步伐;各养护作业单位应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水平,实行零报告制度,应在巡查当天向所在区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和应解决的问题。

五、加强督促检查

(一)实行“市查区改”。

1、市级各责任牵头部门定期对各区整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三化”办每周牵头督查重要道路及相关主要道路“三化”整治长效管理情况。重要道路实行每月检查、整改。由市城管办、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城管执法局每月25日前组织1次普查,由市“三化”办汇总后,以统计报表形式将整改意见于月末发至各区政府;由各区政府在每月的1日至25日组织整改落实,并将上月下达的整改问题落实情况于当月25日前反馈至市“三化”办,由市“三化”办汇总后下发至相关部门。

2、主要道路实行半年1次检查、整改。由市城管办、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城管执法局每半年组织1次普查,与迎“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活动有机结合,要求于每年的3月25日和8月25日前完成普查工作,并以统计报表形式填报需整改的问题,于每年的3月底和8月底下发到各区政府,同时将检查情况抄送市“三化”办汇总;由各区政府在每年的4月和9月的1日至25日组织整改落实,并将各区整改问题落实情况于当月的25日前反馈至市“三化”办,由市“三化”办汇总后下发至相关部门。

3、一般道路实行每年至少1次普查、整改。考虑到绿化整治需要,一般应安排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普查,具体时间由市“三化”办负责安排。

重要道路、主要道路及一般道路分类情况两年调整1次,另行发文。

(二)实行“自查自改”。

各区建立区长月查和分管副区长旬查报告制度。分管副区长对辖区道路每月抽查应不少于3次,抽查落实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三化”办报告。各区自查整改情况一并纳入月报表报送内容,并于每月25日前报市“三化”办。区长和分管副区长的检查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比内容之一。同时,各区要建立健全制度、台帐、报表、资料等,并在社区和养护作业单位推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制度执行、台帐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的推行情况,将作为长效管理考核和检查的依据。

(三)抓好整治延伸。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使“三化”整治长效管理逐步向城郊和乡镇延伸,由各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标准组织实施。

(四)加强督查。

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拟安排在每年的4月底和9月底由市“三化”办牵头,组织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督查各区落实“三化”整治长效管理情况。对督查不力的市级责任牵头部门和管理、整改不力的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五)加强舆论监督。

对整改责任单位(业主)不予配合、不予整改的行为,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三化”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市信访局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及其他职能部门抄告的有关“三化”问题,各区政府要做到不推诿、不扯皮,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由市“三化”办予以通报批评。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三化”整治长效管理经费来源。

“三化”整治长效管理涉及的经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3〕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三化”整治长效管理过程中,对已经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路段(属于正常养护范围之外),由于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多次修复、清运的有关“三化”问题,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并由损坏方予以修复或赔偿。赔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确实无法追究的,由市城管办、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

(二)制订“三化”整治长效管理标准。

根据城市道路性质和“三化”管理要求,由市城管办、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分别制订“三化”整治长效管理标准,并作为检查、评比、养护作业考核和市财政经费核定的依据。各城区应分别制订相应的“三化”整治长效管理措施。

七、进行考核奖励。

每年5月对“三化”整治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组织评比(评比标准另行制订)。

(一)实行考核奖惩互动。

市“三化”办将会同市文明办、爱卫办等单位,建立考核奖惩互动机制。将“三化”整治长效管理考核工作与“清洁杭州”、创文明单位、爱国卫生考核评比、“洁美杯”竞赛等有机结合,实行捆绑式考核,纳入城区环境卫生达标考核内容。凡不达标的城区不予推荐申报“省级文明城区”,不予评比“市级文明城区”。

(二)实施奖励。

对各区政府的考核奖励按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3〕110号文件执行。即对区政府〔含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进行等级评比,评出一等奖1—2名,二等奖2—3名,三等奖3—5名。奖励额度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合格的以荣誉奖为主。

对市建委、市城管办、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牵头单位进行组织奖评比,获得组织奖的单位奖励3万元。对市区有关配合部门进行最佳配合单位和最不配合单位评选,评出最佳配合单位8名,各奖励5000元,对于最不配合单位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评出“三化”整治长效管理工作先进个人50名,各奖励500元。

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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