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常政发〔2005〕91号
颁布日期:2005-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91号

关于公布常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

‘>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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